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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是什麼?2.0 全解:持有期間稅率、自住 400 萬免稅、課稅所得公式與申報期限一次看懂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6 分鐘

很多人賣房子時,腦中只有「賺了多少價差」,卻忘了這筆價差背後跟著一張稅單——而且這張稅單可能吃掉你獲利的近一半。台灣自 105 年(2016 年)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正是專門針對賣房獲利課徵的所得稅;110 年 7 月 1 日再升級為「2.0 版」,把短期持有的重稅期間拉得更長,目的就是要打炒房。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明確:房地合一稅最該搞懂的不是稅率本身,而是「取得日」和「持有期間」這兩個會徹底改變稅負的關鍵變數。 同樣一間賺 500 萬的房子,持有 1 年賣和持有 11 年賣,稅差可能高達 150 萬。我們會先把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稅率、課稅所得公式講到你能自己算,再拆解自住 6 年 400 萬免稅的真正門檻、20% 特例、申報期限,最後對比舊制、戳破幾個害人多繳稅的常見誤解。看完你會知道:賣房之前,到底該先確認哪幾格。

一、房地合一稅是什麼?為什麼 2016 年要上路

房地合一稅的正式名稱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在它上路之前,台灣賣房子的稅制是「房地分離」的怪象:土地的漲價只課「土地增值稅」、不課所得稅;房屋的獲利則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問題是,台灣的「公告土地現值」長期遠低於市場行情,土地增值稅的稅基被嚴重低估,導致賣房子真正的大筆獲利(多半來自土地漲價)幾乎課不到所得稅。

於是 105 年 1 月 1 日起,財政部推出「房地合一」制度,核心精神就是把房屋和土地合起來、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交易所得,再單獨課所得稅。這樣一來,過去躲在低估土地現值背後的獲利就無所遁形。

105/1/1

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日:此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適用新制

來源: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到了 110 年 7 月 1 日,房地合一稅再修正為「2.0 版」,主要是因為 1.0 上路後,短期炒作只要「撐過一年」稅率就大幅下降,投機客改用「養一年再賣」或「借營利事業之名避稅」等手法鑽漏洞。2.0 就是來補這些洞的。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房地合一稅本質上是一部「反炒房工具」,不是普通的財產稅。 它的稅率設計刻意讓「短期進出」付出沉重代價——2 年內賣要課 45%,幾乎是把投機利潤的一半收歸國庫。如果你是「自住、長期持有」的一般民眾,這套制度其實對你相當友善(持有久稅率低、自住還有 400 萬免稅);真正會被它咬一大口的,是想短線賺價差的人。理解這個立場,你才能看懂後面每一條規則「為什麼這樣設計」。

二、房地合一稅 1.0 vs 2.0:差在哪、什麼時候改的

「1.0」與「2.0」是民間的俗稱,指的是兩個階段的房地合一制度。兩者最大的差別,集中在「短期持有的高稅率期間被拉長」這件事上。

比較項目1.0(105/1/1–110/6/30 交易)2.0(110/7/1 起交易)
45% 高稅率持有 1 年以內持有 2 年以內
35% 稅率持有超過 1 年、未逾 2 年持有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20% 稅率持有超過 2 年、未逾 10 年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15% 稅率持有超過 10 年持有超過 10 年
課稅範圍房屋、土地納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特定股權交易
營利事業一律 20%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課稅

關鍵在於:2.0 把「重稅關卡」從 2 年延長到 5 年。在 1.0 時代,只要撐過 2 年,稅率就掉到 20%;2.0 之後,要撐到「滿 5 年」稅率才降到 20%,等於把投機客的「養房成本」墊高了 3 年。

110/7/1

房地合一稅 2.0 施行日:此日以後的房地交易,按 2.0 稅率與規則課稅

來源:財政部:房地合一稅 2.0 與 1.0 的差別

要注意一個常見混淆:判斷適用 1.0 還是 2.0,看的是「交易日(出售日)」;判斷適用新制還是舊制,看的是「取得日」。 這是兩個不同的時間點,後面第三節會詳細說明。

提示

2.0 還補了兩個重要漏洞:一是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納入課稅範圍(過去預售屋紅單轉讓常規避),二是針對**「持股過半且該公司逾半資產為境內房地」的特定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課稅,防止有人把房子包進公司股權後賣股權來避稅。另外,營利事業也從「不分期間一律 20%」改為「比照個人按持有期間課差別稅率」,杜絕藉設立公司來壓低稅率的操作。

三、課稅範圍:哪些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

不是所有賣房子都課房地合一稅。要落入新制課稅範圍,必須同時滿足「取得時間」和「標的類型」兩個條件。

取得時間:105 年 1 月 1 日是分水嶺

這是最重要、也最常被搞錯的一點。房地合一新制適用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 105/1/1 以後取得 → 出售時走房地合一新制(本文主題)。
  • 104/12/31 以前取得 → 出售時走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所稅、土地課土地增值稅)。詳見第十一節的新舊制對比。

注意

本站觀點:「我房子買很久了」不代表一定走舊制——關鍵是「取得日」怎麼認定,而不是你主觀的記憶。 尤其是繼承、受贈、預售屋換約、合建分回的房地,取得日的認定有各自的規定,常常和直覺不同。例如繼承取得的房地,雖然「過戶到你名下」是最近的事,但若被繼承人是在 104 年底前取得,可能適用舊制。判斷新舊制有疑義時,務必先向國稅局確認取得日,別自己想當然耳。

標的類型:不只「房子+土地」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包含:

  • 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 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2.0 新增);
  • 特定股權/出資額交易:交易持有過半股份、且該營利事業逾半資產由境內房地構成者,視同房地交易(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不適用)。

換句話說,連「預售屋紅單轉讓」、「把房子裝進公司賣股權」這類過去的避稅手法,2.0 之後都可能被視為房地交易課稅。

四、個人持有期間稅率表:本文最核心的一張表

房地合一稅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採累進稅率,而是按「持有期間」套用單一比例稅率——持有越短,稅率越高。這是整套制度的核心,務必背熟:

持有期間適用稅率
持有 2 年以內45%
持有超過 2 年、未逾 5 年35%
持有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20%
持有超過 10 年15%
0132538502年以內2–5年5–10年超過10年稅率(%)
個人房地合一稅 2.0 各持有期間適用稅率(單位:%)

從圖表可以一眼看出稅率的「斷崖式」設計:持有 2 年內賣,稅率高達 45%;只要多撐到「滿 5 年」,稅率就從 35% 直接降到 20%,整整少了 15 個百分點。 假設課稅所得 600 萬,持有 4 年 11 個月賣要繳 210 萬(35%),多撐 1 個月滿 5 年再賣只要繳 120 萬(20%),一個月的差別就是 90 萬。

45%

持有 2 年以內出售的最高稅率,幾乎吃掉一半獲利——這是 2.0 打炒房的主力武器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房地合一稅的「持有期間」是少數能靠耐心就省下大錢的稅。 如果你不是急需用錢,且手上的房子剛好卡在某個級距的邊緣(例如持有 4 年 10 個月、或 9 年 11 個月),多等幾個月跨過級距門檻,省下的稅往往是六位數起跳。賣房前先精算「再撐到下一個級距」的成本效益,是房地合一稅最實在的節稅動作——不需要任何技巧,只需要算清楚日期。

要提醒的是,這張表是針對「境內居住個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如長期旅外、外國人)稅率不同(持有 2 年內 45%、超過 2 年 35%),且沒有自住優惠,本文聚焦境內居住個人的常見情況。

不確定自己落在哪一格、要繳多少?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輸入取得日、售價、成本,立刻算出稅額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五、課稅所得怎麼算?拆解那條關鍵公式

稅率乘的「課稅所得(稅基)」不是你的「成交價」,更不是「房屋總價」,而是經過層層減除後的「真實獲利」。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公式是:

課稅所得(稅基)= 成交價額 − 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我們逐項拆解:

1. 成交價額

你實際賣出的價格(房屋+土地合計)。這是計算的起點。

2. 取得成本

當初買進的價格,加上取得後的「增置、改良」費用。常見可計入成本的項目包括:

  • 購入時的成交價額;
  • 購入時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規費;
  • 取得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裝修、改良費用(如增建、改建、加裝電梯等)。

若是繼承或受贈取得,「取得成本」則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計算。

3. 必要費用(移轉費用)

為了「賣出」這筆房地而支付的費用,例如:

  • 出售時的仲介費
  • 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
  • 出售時負擔的印花稅、代書費等。

要注意:取得房地後所支付的「使用期間費用」(如房貸利息、地價稅、房屋稅、管理費、水電瓦斯費)不能列為成本或費用,這些是「持有期間的支出」,不屬於交易成本。若無法提示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通常會按成交價額的一定比例(目前為 3%、有上限)推計必要費用。

4. 土地漲價總數額

這是最容易讓人困惑的一項。它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代表該土地持有期間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自然漲價」金額。因為這部分漲價已經課過(或將課)土地增值稅,為避免重複課稅,計算房地合一所得時要把它減掉。

提示

為什麼要減土地漲價總數額? 想像你賣房賺了 800 萬,其中 300 萬是「土地公告現值上漲」造成的——這 300 萬已經透過土地增值稅課過了。如果房地合一稅再對這 300 萬課一次,就是同一筆漲價被課兩次稅。所以法律允許從房地合一課稅所得中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不過 2.0 對「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設有上限(超過部分仍要計入房地合一所得課稅),防止有人灌大土地漲價數額來規避所得稅。

成交價−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房地合一課稅所得(稅基)公式,再乘上對應持有期間的稅率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六、自住優惠:6 年 400 萬免稅,但門檻比你想的嚴

房地合一稅對「自住者」給了一個非常優厚的優惠:符合自住要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課稅——這 10% 遠低於一般 15%~45% 的稅率。

但「自住」不是你說了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400 萬元

    自住房地課稅所得免稅額度;超過部分按 10% 課稅(須符合設籍居住滿 6 年等四要件)

    來源:財政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設籍及居住連續滿 6 年

    舉個例子感受優惠的威力:假設小陳自住房地的課稅所得是 600 萬,持有 4 年。

    • 若不符自住要件:600 萬 × 35%(持有 2–5 年)= 210 萬
    • 若符合自住要件:(600 萬 − 400 萬) × 10% = 20 萬

    差距高達 190 萬。這就是為什麼「自住要件有沒有踩好」往往比「持有期間多久」更關鍵。

    注意

    本站觀點:自住 6 年優惠最常被忽略、也最容易翻車的,是「設籍」和「連續居住」的細節。 我們看過太多案例:屋主本人沒設籍(只有父母設籍)、為了小孩學區把戶籍遷出又遷回造成「中斷」、或這 6 年內曾把空房短期出租貼補房貸——任何一個動作都可能讓你從「400 萬免稅 + 10%」掉回「35% 重稅」,稅差動輒上百萬。打算用自住優惠賣房的人,請務必在這 6 年內『全程維持設籍、實際居住、不出租不營業』,並保留水電費單、戶籍謄本等佐證。 這個門檻設計得相當嚴,財政部就是要確保它只給「真自住」、而非披著自住外衣的投資客。

    七、20% 特例稅率:非自願賣房、合建、都更危老

    除了一般持有期間稅率與自住優惠,房地合一稅還有一組20% 的特例稅率,適用於「並非為了炒作、卻被迫或基於政策需要而在短期內移轉」的情況。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主要有三類:

    1. 非自願因素:因財政部公告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的房地。例如被公司外派調職、遭資遣、重大疾病、被強制執行等,導致不得不在短期內賣房。
    2. 與營利事業合建: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 5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
    3. 都更/危老重建分回: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更,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完成後取得的房地,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者。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20% 特例是「制度的人性化出口」,但千萬別自己認定符合就直接用。 「非自願因素」的範圍是由財政部明文公告的(如特定的調職、非自願離職情形),不是你覺得「我有不得已的苦衷」就算。實務上要備齊證明文件(調職令、離職證明、診斷書、法院文書等),並在申報時主張。建議事前就向國稅局確認你的情況是否落在公告範圍內,免得自行用了 20% 卻被剔除、補稅又挨罰。

    八、申報期限:移轉登記後 30 日內,別等隔年五月

    這是房地合一稅最容易踩的雷:它是「分離課稅」,要單獨申報,不能併入隔年 5 月的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個人有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於下列日期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申報:

    •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 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 特定股權/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30 日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的申報期限——逾期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鍰

    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申報時要檢附的文件通常包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有應納稅額者的繳納收據、買進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私契)影本、成本與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等。

    注意

    本站觀點:「30 日內申報」是房地合一稅最不該省、卻最多人忘記的一步。 很多人賣完房子,潛意識以為「報稅是隔年五月的事」,結果完成過戶登記後忙著搬家、處理交屋,一晃就超過 30 天,等收到國稅局通知才驚覺逾期。逾期申報除了原本的稅,還要加徵滯報金(最高應納稅額 30%)或怠報金,賠了夫人又折兵。賣房交屋當下,就把「30 天後的申報截止日」記進行事曆,這比任何節稅技巧都重要。 即使是賠錢賣、沒有應納稅額,也一樣要在期限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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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實際算例一:投資客短期進出(持有 2 年內)

      理論講完,跑數字最有感。假設阿凱,2 年內買賣一間預售屋換約後的成屋(境內居住個人,不符自住要件)

      • 成交價額:NT$18,000,000
      • 取得成本(含買進價、契稅、仲介費等):NT$13,000,000
      • 必要費用(出售仲介費、代書費等,有單據):NT$600,000
      • 土地漲價總數額:NT$400,000

      課稅所得 = 18,000,000 − 13,000,000 − 600,000 − 400,000 = 4,000,000

      持有 2 年以內,適用稅率 45%

      應納稅額 = 4,000,000 × 45% = NT$1,800,000

      阿凱賺了 400 萬的課稅所得,房地合一稅就要繳 180 萬,等於獲利的 45% 直接進國庫。這正是 2.0 打炒房的設計意圖——讓短期投機的稅後報酬大幅縮水。

      十、實際算例二:自住族長期持有(符合 6 年要件)

      對比一下「真自住」的情況。假設小美,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居住連續滿 8 年,符合全部自住要件

      • 成交價額:NT$22,000,000
      • 取得成本:NT$14,000,000
      • 必要費用:NT$700,000
      • 土地漲價總數額:NT$1,300,000

      課稅所得 = 22,000,000 − 14,000,000 − 700,000 − 1,300,000 = 6,000,000

      小美持有 8 年(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一般稅率本應為 20%;但她符合自住要件,套用「400 萬免稅 + 超過部分 10%」:

      應納稅額 = (6,000,000 − 4,000,000) × 10% = NT$200,000

      我們把「符合自住」與「假設不符自住(按 8 年期間 20%)」兩種結果並列比較:

      03250006500009750001300000符合自住(400萬免+10%)不符自住(持有8年20%)應納稅額
      小美案例:課稅所得 600 萬,符合自住 vs 不符自住的應納稅額(單位:元)

      結論:同樣 600 萬課稅所得,符合自住要件只繳 20 萬,不符則要繳 120 萬,差距 100 萬。 自住優惠的價值在這裡展露無遺——它不只是「免一點」,而是把稅基先砍掉 400 萬、剩下還只課 10%。這也再次呼應前面的立場:對長期自住者,房地合一稅其實相當友善;前提是你要把那四個自住要件全程守好。

      想知道你的房子符不符合自住、套哪個稅率最省?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實際跑一遍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十一、新制 vs 舊制:104 年底前取得的房子怎麼課?

      如果你的房地是 104 年(2015 年)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出售時走的是「舊制」,課稅方式和房地合一新制完全不同:

      比較項目舊制(104/12/31 前取得)新制(105/1/1 後取得,房地合一)
      房屋部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 5%–40% 累進稅率課稅房屋+土地合併按實價計算交易所得
      土地部分只課土地增值稅,不課所得稅併入房地合一所得(再減土地漲價總數額避免重複)
      課稅基礎房屋部分按評定現值或實價(視情況)按實際成交價格
      稅率併入綜所稅累進(最高 40%)持有期間單一稅率(15%–45%)
      申報時點隔年 5 月綜所稅一起申報移轉登記後 30 日內單獨申報

      提示

      舊制的最大特色是「房地分離、土地漲價課不到所得稅」——這正是房地合一新制要終結的問題。實務上判斷走新制還是舊制,唯一的依據是「取得日」是否在 105/1/1 之後,與你「賣出的時間」無關。一間 104 年買的房子,即使你 2026 年才賣,仍走舊制;一間 2025 年買的房子,2026 年賣就走新制。繼承、受贈、合建分回等取得日認定較特殊,有疑義務必向國稅局確認。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別把「房地合一稅」和「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混為一談,更別用舊制的直覺去推新制的稅。 舊制因為土地漲價課不到所得稅,整體稅負往往比新制輕;很多 104 年前購屋的長輩或屋主,用舊制的經驗去估算新制房子的稅,結果嚴重低估。判斷自己該用哪一套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取得日」——這比研究稅率更優先。

      十二、重購退稅:換屋族別錯過的退稅機制

      房地合一稅還有一個對「換屋自住族」很重要的機制——重購退稅(或扣抵)。簡單說,如果你賣掉自住房地、又在一定期間內重新購買自住房地,繳出去的房地合一稅有機會退還或扣抵:

      • 先售後購 / 先購後售皆可:出售與重購的時間間隔在 2 年內(不論先賣或先買)。
      • 小換大(重購價 ≥ 出售價):可全額退還/扣抵已繳的房地合一稅。
      • 大換小(重購價 < 出售價):按重購價佔出售價的比例退還/扣抵。
      • 重購的房地需符合自住要件,且重購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提示

      重購退稅的細節(適用要件、計算比例、追繳條件)較為複雜,且與「自住要件」緊密相關。本文僅先點出此機制的存在與大方向,換屋族務必意識到「賣了又買自住房」可能可以把稅要回來。實際適用與計算,建議搭配試算工具並向國稅局確認個案情形。詳細的重購退稅規則,可參考我們的重購退稅專文

      十三、特殊情況:繼承、受贈、預售屋、夫妻贈與

      房地合一稅在「特殊取得方式」下有不少眉角,這裡點出最常見的幾種,細節可參考我們的房地合一特殊情況專文

      • 繼承/受贈取得:取得成本以「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計算。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併計被繼承人、贈與人的持有期間——這常讓繼承的房子一賣就落在低稅率,是重要的有利規定。
      • 預售屋:2.0 已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納入課稅範圍,紅單、換約轉讓都可能課稅,持有期間自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算。
      • 夫妻間贈與:夫妻互相贈與房地不課贈與稅,但受贈一方日後出售時,取得日與取得成本回溯到「配偶原始取得」的時點與金額(持有期間併計),不會因為夫妻間移轉而「洗掉」持有年數或墊高成本。
      • 交易損失:賠錢賣(損失)仍要申報,且損失可從同年度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當年不足者可在以後 3 年度內扣除。

      注意

      本站觀點:別想靠「夫妻間贈與」來重置持有期間或墊高成本省稅——這條路早就被堵死了。 法律明定夫妻贈與的房地,受贈方出售時要回溯原始取得日與成本,等於把這個操作的節稅空間歸零。同理,想用「左手賣右手」的人頭操作來規避,被查到不只補稅,還可能因逃漏稅挨重罰。房地合一稅的反避稅設計相當綿密,老老實實照規則算、把該享的優惠(自住、重購退稅、繼承併計期間)用好用滿,才是正解。

      十四、五個害你多繳稅(或挨罰)的常見誤解

      許多人不是不會算,而是被錯誤觀念帶歪。以下五個最常見:

      • 誤解一:「房地合一稅併隔年五月綜所稅一起報就好。」 錯。它是分離課稅,要在完成移轉登記後 30 日內單獨申報,逾期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罰鍰。
      • 誤解二:「只要我自己住,就一定有 400 萬免稅。」 錯。自住優惠要同時符合設籍、居住連續滿 6 年、無出租營業、6 年一次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 誤解三:「我房子買很久了,一定走輕稅的舊制。」 不一定。關鍵是「取得日」是否在 105/1/1 後,且繼承、受贈的取得日認定常和直覺不同,要確認。
      • 誤解四:「賠錢賣就不用理它了。」 錯。即使虧損、沒有應納稅額也要申報;而且申報損失可抵未來 3 年的房地交易所得,不報等於放棄權利。
      • 誤解五:「房貸利息、地價稅、房屋稅可以當成本扣掉。」 錯。這些是「持有期間費用」,不能列為取得成本或必要費用;能扣的是取得時的成本、改良費用,以及出售時的移轉費用。

      注意

      房地合一稅被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最大宗,是**「逾期未申報」與「短漏報所得(虛列成本費用、漏報自住不符卻按自住申報)」**。決定怎麼報之前,先把取得日、持有期間、自住要件、成本費用單據四件事確認清楚,每一項都要禁得起查核。模糊地帶(如取得日認定、非自願因素是否符合、費用能否列報)寧可事前洽詢國稅局,也別自己想當然耳地報。

      十五、房地合一稅 2.0 關鍵數字速查表

      把本文所有關鍵數字整理成一張表,賣房前對照即可:

      項目數字 / 規則備註
      新制適用105/1/1 以後取得之房地取得日為準,非出售日
      2.0 施行110/7/1 以後交易交易日為準
      持有 2 年以內稅率 45%短期重稅
      持有 2–5 年稅率 35%
      持有 5–10 年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稅率 15%最低一般稅率
      自住優惠課稅所得 400 萬免稅、超過部分 10%須符合四要件
      自住居住要件設籍 + 居住連續滿 6 年6 年內以 1 次為限、無出租營業
      特例稅率20%非自願因素/合建/都更危老分回(持有≤5年)
      課稅所得公式成交價 − 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有上限
      推計必要費用成交價 3%(有上限)無法提示費用單據時
      申報期限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分離課稅、不併綜所稅
      重購退稅出售與重購間隔 2 年內小換大全額、大換小按比例
      損失扣除可抵以後 3 年度房地交易所得虧損仍須申報

      十六、行動清單:賣房前 10 分鐘自我檢查

      賣房(或簽約前)照這份清單跑一遍,少確認一項就可能多繳一筆或挨罰:

      • 確認「取得日」:是否在 105/1/1 之後?決定走新制還是舊制。
      • 確認「交易日」與持有期間:算清楚落在 45% / 35% / 20% / 15% 哪一格。
      • 卡在級距邊緣嗎?評估「再撐到下一個級距」能省多少稅(可能六位數)。
      • 想用自住優惠的話:設籍、連續居住滿 6 年、無出租營業、6 年內未用過——四項都符合嗎?
      • 自住要件的佐證(戶籍謄本、水電費單)備齊了嗎?
      • 取得成本單據(買賣契約、契稅、仲介費、裝修改良費)找齊了嗎?
      • 出售費用(仲介費、代書費)的單據留好了嗎?沒有的話會被按 3% 推計。
      • 屬於非自願因素/合建/都更危老的特例 20% 嗎?證明文件準備好了嗎?
      • 換屋族:賣了又買自住房,符不符合「重購退稅」?
      • 把「完成移轉登記日 + 30 天」的申報截止日記進行事曆了嗎?(最重要)
      最後一步:把取得日、售價、成本費用輸入「房地合一稅試算工具」,確認稅額與適用稅率無誤再去申報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

      賣房子的稅,從來不是「成交價乘上稅率」這麼粗暴。房地合一稅真正的關鍵,是「何時取得」決定新舊制、「持有多久」決定稅率高低、「是否自住」決定能不能用 400 萬免稅,而「30 天內申報」則是不分賺賠都不能漏的程序。把這四件事搞懂、單據備齊、日期記牢,你賣房時就不會在這張稅單上多繳一毛本來不必繳的稅,也不會因為一時疏忽逾期而平白挨罰。各項適用與個案認定如有疑義,務必洽詢國稅局或專業人士確認。

      延伸閱讀:想了解持有期間的稅率細節與更多特殊情況,可參考房地合一特殊情況專文;若你同時關心持有房子每年要繳的稅,可看房屋稅完整指南

      常見問題

      房地合一稅是賣房子的人繳,還是買房子的人繳?

      由『出售方(賣方)』繳,因為課的是賣房子的獲利。買方在買進階段繳的是契稅、印花稅,跟房地合一稅無關。房地合一稅的全名是『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基礎是你賣出價減掉當初買進成本、相關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後的『獲利』,沒有獲利(甚至虧損)就沒有這筆稅,但即使沒有應納稅額,仍要在期限內辦理申報。

      我的房子是什麼時候取得的,會影響適用新制還是舊制嗎?

      影響非常大。105 年(2016 年)1 月 1 日是分水嶺: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一律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房屋、土地合併按實價計算、分離課稅、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出售時仍走舊制——房屋部分以『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土地部分則只課土地增值稅、不課所得稅。所以判斷要繳哪一種稅,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取得日』。

      持有期間怎麼算?從簽約還是過戶開始算?

      原則上以『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計算持有期間。取得日與交易日的認定,一般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繼承、受贈、預售屋、信託等有各自的認定規定)。要特別注意: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地,計算持有期間時可『併計被繼承人、贈與人的持有期間』,這常常讓繼承來的房子一賣就落在較低稅率級距,是很多人忽略的有利規定。確切的取得日認定有疑義時,建議向國稅局確認。

      自住房地 400 萬免稅,是不是只要我自己住就一定符合?

      不是。『自己住』只是其中一個條件。完整要件有四個且要同時成立: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屋設有戶籍;②持有並居住連續滿 6 年;③交易前 6 年內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④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過這項自住優惠(6 年內以 1 次為限)。其中『連續滿 6 年』和『設籍』兩個細節最容易卡關,很多人住了 5 年 11 個月、或設籍中斷過就不符合。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是固定的嗎?有沒有累進?

      個人的房地合一稅不是累進稅率,而是依『持有期間』套用單一比例稅率:持有 2 年以內 45%、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35%、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20%、超過 10 年 15%。也就是說,整筆課稅所得直接乘上對應級距的稅率,不像綜所稅那樣分段累進。例外是符合自住要件者,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 10%;以及非自願因素、合建、都更危老等特例適用 20%。

      賣房子要在什麼時候申報房地合一稅?可以併在隔年五月綜所稅一起報嗎?

      不行,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要單獨申報,不併入隔年五月的綜所稅。期限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預售屋、房屋使用權、特定股權有各自的交易日認定)。即使計算結果沒有應納稅額或為虧損,也要在 30 日內申報。逾期申報、漏報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或處罰鍰,這是房地合一稅最容易踩雷、也最不該省的一步。

      什麼是『土地漲價總數額』?為什麼要從獲利裡減掉?

      土地漲價總數額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簡單說就是這塊土地從你取得到出售期間,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出來的『土地自然漲價金額』。因為這部分漲價已經(或將)課徵土地增值稅了,為了避免同一筆漲價被『土增稅』和『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複課稅,所以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要把它從獲利中減除。不過房地合一稅 2.0 對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設有上限,防止藉超額減除來規避所得稅。

      如果是賠錢賣,還要繳房地合一稅嗎?還需要申報嗎?

      賠錢賣(交易損失)沒有應納稅額,但『仍然必須申報』。法律明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在期限內申報。而且申報虧損還有實益:當年度的房地交易損失,可以從『同年度其他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當年度不足減除的部分,還可以在以後 3 年度內的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賠錢賣不報,不只可能挨罰,還白白放棄了用損失抵未來獲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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