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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與執行業務收入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完整指南:房東、接案者一篇看懂誰要扣、扣多少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32 分鐘

很多房東第一次收到公司轉來的租金,看到帳上「怎麼少了一截」才驚覺自己被扣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很多接案者領到第一筆稿費或設計款,發現實領金額比報價少了 2.11%,也是一頭霧水。這兩種人——收租金的房東領執行業務報酬的接案者——正是補充保費制度裡最容易「被扣得莫名其妙」的兩群人。

這篇文章要把這件事講到你能自己判斷:到底什麼情況會被扣、誰負責扣、扣多少、以及它跟你五月要報的綜所稅是什麼關係。 我們會以衛福部中央健保署的現行規定為準,把租金與執行業務所得這兩條線分開講清楚,用 NT$ 實際算例帶你跑一遍,並拆穿幾個害人多繳或誤判的常見迷思。看完這篇,你收租或接案時就能一眼看出「這筆會不會被扣、扣完我實拿多少」。

一、先建立全景: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什麼、為什麼會扣到你

健保的錢從哪來?除了我們每月薪資被扣的「一般保險費」之外,自民國 102 年(2013 年)起,政府加開了第二條財源,就是「補充保險費」。它的設計理念是:有些人除了薪水以外還有其他收入(租金、股利、利息、接案、獎金),這些收入過去不繳健保費,並不公平,於是針對 6 類特定所得另外開徵。

這 6 類所得是:

  1. 高額獎金(受僱者全年累計獎金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
  2. 兼職薪資所得(非主要投保單位的兼差薪資)
  3. 執行業務所得(接案、稿費、演講費、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收入)— 本文重點之一
  4. 股利所得
  5. 利息所得
  6. 租金收入 — 本文重點之一

2.11%

現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率(自民國 110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 1.91% 調升)

來源:衛福部中央健保署

本文只聚焦其中跟房東、接案者最相關的兩類——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所得。其餘四類(高額獎金、兼職薪資、股利、利息)我們在其他指南另文說明。但無論哪一類,請先把以下三個共通的「骨架數字」刻進腦袋,後面所有計算都從這裡長出來。

補充保費的三個共通骨架數字

骨架參數現行規定說明
費率2.11%自 110 年(2021)1 月 1 日起,由原 1.91% 調升
單次起扣門檻NT$20,000租金、執行業務、利息、股利、兼職這 5 類,單次給付達此金額起扣(自 105 年起為 2 萬元)
單次計費上限NT$10,000,000每一次給付超過 1,000 萬的部分不計入費基

換句話說,補充保費的基本公式就是:

單次補充保費 = 單次給付金額(達 2 萬、上限 1,000 萬)× 2.11%

只要記住「單次、2 萬、2.11%、上限 1,000 萬」這四個關鍵詞,租金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就解掉了一大半。剩下的,全是「誰是扣費義務人」與「費基怎麼認定」的細節。

提示

費率沿革很重要,別引用到舊數字。補充保費費率在 102 年(2013)開辦時為 2%,105 年(2016)一度為 1.91%,自 110 年(2021)1 月 1 日起調升為 2.11% 至今。網路上很多舊文章還寫 1.91%,那是過期數字。本文一律以現行 2.11% 為準;同時,單次起扣門檻自 105 年(2016)起為 2 萬元(更早期曾為 5,000 元,亦已過時)。

二、誰是「扣費義務人」?這是整個制度的關鍵字

補充保費不是你自己每月去 ATM 繳,而是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你錢的當下「就源扣繳」——也就是先扣下來、再幫你彙繳給健保署。所以要判斷「自己會不會被扣」,第一個要問的不是金額,而是:付錢給我的那個人/單位,是不是扣費義務人?

扣費義務人,白話說就是「有支付這 6 類所得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對房東與接案者而言,最關鍵的判斷是付款方的「身分」:

  • 法人、公司、行號、機關、學校、財團法人等「單位」:通常都是扣費義務人。它付租金、付稿費、付設計款給你,達門檻就要代扣。
  • 一般個人(自然人):原則上不是扣費義務人。個人付租金給房東、個人付錢請人接案,多半沒有就源扣繳補充保費的義務。

就源扣繳

補充保費的徵收方式: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先扣後繳,不是所得人自己申報繳納

來源:衛福部中央健保署

這個「扣費義務人是不是單位」的判斷,正是房東「租給公司 vs 租給個人」會出現天差地別結果的根本原因,也是接案者「跟公司接案 vs 跟個人接案」差別的根源。下面兩節分別深入。

注意

本站觀點:搞懂補充保費,先別急著算 2.11%,先問「付我錢的是誰」。 我們看過太多房東與接案者,一聽到補充保費就開始焦慮地乘 2.11%,卻沒先確認對方到底是不是扣費義務人——結果該被扣的沒料到、不會被扣的瞎緊張。判斷順序永遠是:①付款方是不是扣費義務人(法人/單位)→②這次給付達不達 2 萬 →③才輪到乘 2.11%。順序顛倒,全盤皆錯。

三、租金收入的補充保費:房東必看的三種情境

房東會不會被扣補充保費,幾乎完全取決於「房客是誰、房子做什麼用」。我們把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境拆成三種。

情境一:個人房東 → 租給「公司/法人」(會被扣)

這是房東最常被扣補充保費的情境。當你(個人房東)把房子租給一家公司、行號或機關當辦公室、店面、營業場所時,這個承租的「單位」就是扣費義務人。它每次付租金給你,只要單次給付達 NT$20,000,就要按 2.11% 代扣你的補充保費,連同租賃所得的 10% 所得稅扣繳一起處理,再把淨額付給你。

舉例:你把店面租給一家公司,月租 NT$50,000。公司每月付租金時:

  • 補充保費代扣:50,000 × 2.11% = NT$1,055
  • (另有租賃所得 10% 扣繳稅款:50,000 × 10% = 5,000,這是所得稅,非健保費)

也就是說,租金的補充保費部分,你每月實際上「少拿」1,055 元。一整年下來就是 1,055 × 12 = NT$12,660 的補充保費。

NT$1,055 / 月

月租 5 萬租給公司時,房東每月被代扣的補充保費(50,000 × 2.11%)

來源:本站依現行 2.11% 費率試算

情境二:個人房東 → 租給「個人、且自住」(不會被扣)

這是另一個極端。當你把房子租給一個「個人」當住家自住時,房客是自然人、不是扣費義務人,這筆租金沒有人需要、也不會去代扣補充保費。房東這時不會被扣 2.11%,房客也沒有代扣義務。

但請注意兩件事:

  1. 房東仍要報綜所稅:不被扣補充保費,不代表這筆租金免稅。房東隔年五月仍要把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詳見第六節)。
  2. 房客可享租金特別扣除額:個人房客若符合資格,自住房租在綜所稅可列為特別扣除額(自 113 年度起改列特別扣除,每戶每年上限 18 萬元),這是房客的權益,與房東的補充保費無關。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房東最大的補充保費分水嶺,是「租客的身分」而不是「租金的高低」。 同樣月租 5 萬,租給公司一年要被扣一萬二的補充保費,租給個人自住卻一毛都不扣。很多房東在出租時只盯著租金數字談判,卻忽略「租給法人」這件事本身會讓你每年實質少拿一筆補充保費。簽約前就要把這筆成本算進你的「淨收益」,而不是看到合約上的租金總額就以為全部入袋。

情境三:個人房東 → 租給「個人,但有營業/執行業務使用」(依個案認定)

實務上最模糊的,是租客雖然是個人,但把承租的房屋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例如個人工作室、SOHO 設立營業登記、個人診所)。這時「是否具扣費義務人身分」會因實際使用狀況、是否辦理營業登記、是否為扣繳單位而異。

注意

扣費義務人歸屬模糊時,請以個案事實認定,並洽健保署確認。 「租客是個人但有營業使用」「二房東轉租」「租金由第三方代付」等情形,扣費義務人到底是誰、要不要扣,無法一概而論,會隨實際使用、登記狀態與給付流程而定。本文不替你的個案下結論——遇到這類情況,請直接洽詢衛福部中央健保署或你的會計師,以官方個案見解為準,切勿自行假設「應該不用扣」而漏扣,事後被追補連帶罰鍰更麻煩。

約定「由房客負擔稅費」時,費基怎麼算?

租賃市場有一種常見約定:房東要求「補充保費、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房屋稅、地價稅等,全部由房客(承租人)負擔」,等於把這些成本轉嫁出去。這時補充保費的「費基」怎麼算?

依健保署規定,若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房客)負擔租賃所得應扣繳的稅款、補充保險費及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這些由房客代為負擔的金額,會被視為「實質上的租金」,必須併入租金作為補充保費的費基計算。 換句話說,把稅費丟給房客,並不會讓補充保費的費基縮小——反而要把這些轉嫁金額「加回去」一起算,整體費基會比帳面租金更高。

提示

這個規定的邏輯是「實質課費」:房東把本應自己負擔的稅費轉嫁給房客,等於變相提高了房客付出的對價,所以這部分要還原成租金一起計費。實際的「還原」計算(把含稅費的給付總額換算回租金費基)較為繁複,會涉及聯立計算,建議交給會計師或洽健保署試算,避免自己算錯導致扣繳金額不對。

用「補充保費試算工具」輸入你的單次租金,立刻算出會被扣多少 2.11% →獎金、兼職、股利、利息、租金等 6 類所得,算出 2.11% 補充保費。

四、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接案者、講師、創作者必看

第二條主線是「執行業務所得」。如果你是接案設計師、自由工作者、兼任講師、作家、譯者、表演者,或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你領的報酬很可能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會被扣補充保費。

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9A 與 9B

執行業務所得在所得稅扣繳上分為兩個常見格式代號,補充保費的處理原則相同(達 2 萬、2.11%、就源扣繳),但範圍不同:

  • 9A 類: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著作人、代書、工匠、表演人,以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設計接案、自由工作者多落在這一類。
  • 9B 類: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畢業論文指導費與審查費等。兼任講師的鐘點費、作家的稿費屬於此類。

無論 9A 或 9B,只要由扣費義務人(公司、機關、學校、出版社等單位)給付,且單次給付達 NT$20,000,就要按 2.11% 代扣補充保費。

NT$20,000

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單次起扣門檻(同租金,達此金額才扣)

來源:衛福部中央健保署

執行業務所得的費基:用「收入全額」,不扣成本

這是接案者最容易誤算的地方。補充保費的費基是「給付金額(業務收入、演技收入的全額)」,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這跟綜所稅不同——綜所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可以先依財政部公告的費用率減除必要費用(例如某些類別可減 30%~45% 的費用率),但補充保費沒有這個減除,是就「收入」本身計費。

舉例:出版社付你一筆稿費 NT$30,000

  • 補充保費代扣:30,000 × 2.11% = NT$633
  • (另有執行業務所得 10% 扣繳稅款:30,000 × 10% = 3,000,這是所得稅)
  • 你實際領到:30,000 − 633 − 3,000 = NT$26,367

注意

本站觀點:接案者報價時,務必把補充保費與扣繳稅一起算進「實拿金額」。 我們常看到接案新手報價 3 萬,以為入袋 3 萬,結果實領只剩 2 萬 6 出頭,差了快 4 千。這不是被坑,而是「報價=給付總額」而非「實拿淨額」。聰明的做法是:談價時心裡清楚「單次達 2 萬就會被扣 2.11% 補充保費 + 10% 所得稅扣繳」,把這 12.11% 的差距預期進去,或在報價策略上反映出來。被動承受,不如主動算進去。

「單次」的判斷:拆單規避是地雷

由於門檻是「單次給付達 2 萬」,實務上常有人問:那我把一筆 3 萬的案子拆成兩次各付 1.5 萬,是不是就都不到 2 萬、不用扣?

理論上「單次未達 2 萬」確實不扣,但刻意拆單、分次給付以規避門檻,是有風險的人為操作。健保署得就實質認定,若認定為同一筆給付刻意化整為零,仍可能要求補扣並衍生爭議。正派的做法是依實際的給付安排與商業實質處理,而不是為了省 2.11% 去做帳面上的拆分。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別跟綜所稅搞混——執行業務所得被扣的補充保費,不能抵你五月的所得稅。 接案者最常見的第二個誤解,是以為「被扣了 2.11% 補充保費,等於先繳了一部分稅,報稅時可以扣回來」。錯。能在報稅時抵繳或退還的,是那 10% 的「所得稅扣繳款」;補充保費屬於健保支出,與綜所稅是兩套帳,不能互抵。報稅時請認明扣繳憑單上的「扣繳稅額」欄位(可抵),而不是補充保費(不可抵)。

接案前先用「補充保費試算工具」估算這筆案子會被扣多少、實拿多少 →獎金、兼職、股利、利息、租金等 6 類所得,算出 2.11% 補充保費。

五、租金 vs 執行業務所得:一張表看懂異同

兩條主線的規則高度相似,但細節有別。把它們並排比較,最容易記住。

比較項目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所得
費率2.11%2.11%
單次起扣門檻達 NT$20,000達 NT$20,000
單次計費上限NT$10,000,000NT$10,000,000
費基租金給付額(含轉嫁稅費需還原併入)收入全額(不扣必要費用/成本)
扣費義務人承租之法人/單位(個人自住租客通常無)給付之公司/機關/學校/出版社等單位
不會被扣的典型情境租給個人且自住由個人(非單位)給付、或單次未達 2 萬
與綜所稅關係仍須申報租賃所得(可減 43% 必要費用率)仍須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依類別減費用率)
代扣補充保費可否抵綜所稅不可不可

從這張表可以看出兩條線的「共同骨架」完全一致(費率、門檻、上限、不可抵稅),差別主要在費基的認定誰是扣費義務人。房東要盯緊「租客身分」,接案者要盯緊「給付單位 + 單次金額」。

08000160002400032000給付金額補充保費(2.11%)實扣後餘額租金(租給公司)執行業務所得
單次給付 NT$30,000 時,租金與執行業務所得被扣的補充保費比較(單位:元)

如上圖所示,單就「補充保費」這一項而言,租金與執行業務所得在相同給付金額下被扣的數字是一樣的(都是給付額 ×2.11%)。真正讓兩者實拿金額產生差異的,是各自另外的「所得稅扣繳率」與後續綜所稅的費用率認列——那屬於所得稅範疇,下一節說明。

六、與綜所稅的關係:兩條平行線,千萬別搞混

這是全文最重要的觀念,也是房東與接案者最常踩的雷:補充保費(健保)和綜所稅(所得稅)是兩套獨立制度,互不相抵。

它們各走各的

  • 補充保費:屬於全民健保。租金、執行業務所得單次達 2 萬,由扣費義務人按 2.11% 就源扣繳,繳給健保署。這筆錢是「健保費」,不是「所得稅」。
  • 綜所稅:屬於所得稅。你的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隔年五月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所得稅,繳給國稅局。

兩者唯一的交集是:執行業務所得與租賃所得在給付時,除了被扣 2.11% 補充保費,通常還會被扣 10% 的所得稅扣繳款。這 10% 是「預扣的所得稅」,報稅時可以抵繳你應納的綜所稅、或多退少補;但那 2.11% 補充保費不能抵綜所稅,它就是健保支出。

兩條平行線

補充保費(健保)與綜所稅(所得稅)各自獨立計算、互不相抵;只有 10% 扣繳稅款可抵綜所稅

來源:本站整理自所得稅法與全民健保法

綜所稅端的「必要費用率」優惠,補充保費沒有

更要注意的是費基的差異:

  • 租賃所得在綜所稅可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採標準費用率者一般為租金收入的 43%(即只就 57% 課所得稅)。
  • 執行業務所得在綜所稅可依財政部公告的各類別費用率減除必要費用後,才以淨額課稅。
  • 補充保費完全沒有這些減除——它是就「給付全額」計費。

所以同一筆 100 萬的全年租金:補充保費(若由法人房客逐次代扣)是就 100 萬計 2.11%;而綜所稅的租賃「所得」可能只認 57 萬(減 43% 費用)再課稅。兩個費基天差地別,不能用同一個數字互推。

注意

本站觀點:別把「被扣的補充保費」當成「已繳的稅」,更別拿綜所稅的所得數字去回推補充保費。 這是房東與接案者最常見、也最花錢的混淆。記住三句話:①補充保費用「全額」算、綜所稅可減「費用率」;②被扣的 2.11% 補充保費不能抵所得稅;③被扣的 10% 扣繳稅款才能抵所得稅。把這三句分清楚,你報稅時就不會算錯、也不會白白多繳或漏抵。

七、實際算例一:房東把店面租給公司

理論講完,跑數字。假設房東阿凱,個人房東,把名下店面租給一家公司當門市

  • 月租金:NT$60,000(合約約定租金,稅費由各自依法負擔)
  • 房客身分:股份有限公司(扣費義務人)
  • 房屋用途:營業使用

每月給付時被扣什麼

公司每月付租金時,作為扣費義務人,需就源辦理兩項代扣:

  • 補充保費:60,000 × 2.11% = NT$1,266
  • 租賃所得稅扣繳(10%):60,000 × 10% = NT$6,000(這是所得稅,非健保費)
  • 阿凱每月實際入帳:60,000 − 1,266 − 6,000 = NT$52,734

全年彙整

  • 全年租金總額:60,000 × 12 = NT$720,000
  • 全年補充保費(被扣):1,266 × 12 = NT$15,192
  • 全年扣繳稅款(被扣):6,000 × 12 = NT$72,000

隔年五月報綜所稅

  • 租賃所得(綜所稅)= 720,000 ×(1 − 43% 標準費用率)= 720,000 × 57% = NT$410,400
  • 這 41 萬併入阿凱的綜合所得總額,依其適用稅率課稅
  • 那筆全年被扣的 72,000 扣繳稅款,可在報稅時抵繳或退還
  • 但全年 15,192 的補充保費,不能抵綜所稅,它是健保支出
016250325004875065000合約租金補充保費(2.11%)所得稅扣繳(10%)實際入帳金額
房東阿凱:月租 6 萬租給公司,每月給付的拆解(單位:元)

提示

注意這個案例的兩個「平行」:補充保費 1,266 與所得稅扣繳 6,000 是兩件事,繳給不同機關(健保署 vs 國稅局)。報稅時阿凱要做的,是把 72,000 扣繳稅款填進申報書去抵稅,而補充保費那 15,192 元則不出現在所得稅計算裡——它在被扣的當下就已經完成它的健保任務了。

八、實際算例二:接案者領設計費 + 稿費 + 講師費

再看接案者的綜合情境。假設自由工作者小薇,115 年度全年承接以下案件(皆由公司/機關給付,屬扣費義務人):

  • A 公司設計案:單次給付 NT$80,000(9A)
  • 出版社稿費:單次給付 NT$30,000(9B)
  • 某大學兼任講師單場演講費:單次給付 NT$15,000(9B)
  • B 公司設計案:單次給付 NT$25,000(9A)

逐筆判斷補充保費

案件單次給付達 2 萬門檻?補充保費(×2.11%)
A 公司設計案80,0001,688
出版社稿費30,000633
大學演講費15,000否(未達 2 萬)0
B 公司設計案25,000527.5
合計被扣補充保費約 NT$2,848.5

關鍵觀察:那場 15,000 的演講費,因為單次未達 2 萬,不扣補充保費。這就是「單次門檻」的實際作用——不是看你全年總收入,而是看每一筆給付本身達不達 2 萬。

約 NT$2,849

小薇全年四筆案件被扣的補充保費合計(15,000 那筆因未達 2 萬不計)

來源:本站依現行 2.11% 費率逐筆試算

別忘了還有 10% 所得稅扣繳與五月報稅

達 2 萬的那三筆,除了補充保費,通常還各被扣 10% 所得稅扣繳款。而到了五月,小薇全部的執行業務收入要併入綜所稅申報,依各類別費用率減除必要費用後計入所得總額,被扣的 10% 扣繳款可抵繳。但被扣的那 2,849 元補充保費,一樣不能抵綜所稅。

021250425006375085000設計80k稿費30k演講15k設計25k單次給付補充保費
接案者小薇:四筆案件的補充保費判斷(單位:元;15,000 那筆未達門檻不扣)
把你每一筆案件金額輸入「補充保費試算工具」,逐筆算出會被扣多少 →獎金、兼職、股利、利息、租金等 6 類所得,算出 2.11% 補充保費。

九、降低衝擊的合法做法:房東與接案者各自的攻略

補充保費的費率是法定的 2.11%、門檻是法定的 2 萬,這些你改變不了。能做的,是「理解規則、預期它、把它算進成本與報價」,以及在合法範圍內優化所得結構。以下分房東與接案者兩條線。

房東的合法攻略

  1. 租客身分的選擇要算進淨收益:租給個人自住不被扣補充保費、租給法人會被扣。若兩個租客出價接近,把「租給法人每年多被扣的補充保費」算進去,淨收益可能逆轉。這不是逃費,而是把成本透明化後做理性決策。
  2. 善用綜所稅端的 43% 必要費用率:補充保費省不掉,但綜所稅的租賃所得可採標準費用率 43%(或核實認列更高的必要費用,如折舊、修繕、貸款利息、地價稅房屋稅等)。把所得稅端的合法費用認好認滿,整體稅負才低。
  3. 約定稅費負擔時,搞清楚費基會被還原:若要約定由房客負擔稅費,先理解這會把轉嫁金額併回費基、整體費基變大,別以為「丟給房客」就省了——必要時請會計師試算還原後的實際成本。
  4. 切勿拆單規避:把一筆租金拆成多次各付不到 2 萬以規避門檻,是人為操作、有被實質認定的風險,不建議。

接案者的合法攻略

  1. 報價即時反映實拿:在心裡(或報價單上)把「單次達 2 萬會被扣 2.11% 補充保費 + 10% 扣繳稅」算進去,報價時就以「實拿目標」反推給付金額,避免實領縮水的錯愕。
  2. 善用執行業務所得的費用率:補充保費沒有費用率減除,但綜所稅有。依你的執行業務類別,核實或依標準費用率減除必要費用,能有效降低所得稅端的負擔。
  3. 理解「單次」門檻但不要刻意操弄:單次未達 2 萬確實不扣,這是制度設計;但刻意把同一案拆成多筆規避門檻,有風險。依商業實質安排即可。
  4. 保留扣繳憑單,報稅時抵回 10% 扣繳款:被扣的 10% 所得稅扣繳款是可以在五月報稅時抵繳或退還的,務必拿到扣繳憑單、據實申報,別讓可抵的稅白白流失。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補充保費的「節省」哲學,是把它當成可預期的固定成本,而不是想盡辦法消滅它。 它費率固定、門檻明確,沒有什麼「節稅魔法」可以讓它歸零(除非你本來就不在被扣的情境裡)。真正聰明的房東與接案者,是在「定價」與「所得稅端的費用認列」這兩個你真正能操作的地方下功夫——前者讓你不吃悶虧,後者讓你整體稅負最低。與其鑽門檻漏洞冒風險,不如把規則摸透、光明正大地算進每一筆生意。

十、報稅與扣繳的實務流程:房東與接案者一步步做

把規則落到實際操作,房東與接案者各自的年度節奏如下。

    提示

    小提醒:補充保費由扣費義務人就源扣繳、彙繳健保署,房東與接案者本身通常不需要為這 2.11% 另外去申報繳納(被扣的情境下)。你要主動做的是「綜所稅申報」與「拿回可抵的 10% 扣繳款」。若你處在「不會被扣」的情境(如租給個人自住),則更單純——只要照常申報租賃所得即可,沒有補充保費這一關。

    十一、五個害你算錯的常見誤解

    把房東與接案者最常踩的誤解集中拆解,照這份對照表自我檢查。

    • 誤解一:「收租金一定會被扣補充保費。」 錯。關鍵看房客是不是扣費義務人。租給個人自住不會被扣,租給法人才會。
    • 誤解二:「被扣了補充保費,所得稅就不用繳/可以抵。」 錯。補充保費是健保、不能抵綜所稅。能抵的是 10% 所得稅扣繳款。
    • 誤解三:「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可以先扣成本再算。」 錯。補充保費就「收入全額」計費,不扣必要費用;費用率減除是綜所稅才有的。
    • 誤解四:「把一筆給付拆成多次不到 2 萬就合法免扣。」 風險很高。刻意拆單規避門檻,健保署得就實質認定,不建議。
    • 誤解五:「補充保費費率是 1.91%。」 過時。1.91% 是舊費率,自 110 年(2021)起已調為 2.11%,門檻也早已是 2 萬(非 5,000)。

    注意

    房東與接案者被追補補充保費、衍生爭議的常見原因,是**「該扣未扣」與「費基認定錯誤」**——例如法人房客漏扣、稅費轉嫁未還原費基、把個人營業使用誤判為不用扣。決定權往往在扣費義務人手上,但所得人(房東/接案者)也要懂規則,才能在收款時核對、在模糊處主動洽健保署釐清,避免日後被動補繳。

    十二、制度動向:未來可能改「全年累計逾 2 萬」?

    最後補充一個你可能在新聞看過的動向:近期有「補充保費改革」的討論,方向是把利息、股利、租金等所得的計費方式,從現行的「單次給付達 2 萬」改為「全年累計逾 2 萬」。若真的修法,影響將很大——因為現行制度下「單次未達 2 萬不扣」的空間會大幅縮小,許多原本零星、分次、未達單次門檻的小額所得,將因「全年累計」而被納入計費。

    提示

    請以現行制度為準,別把『討論中』當成『已上路』。 截至本文撰寫時,補充保費仍維持「單次給付達 2 萬起扣」的現行規定;「全年累計逾 2 萬」目前是討論/研議方向,尚未正式實施。制度若有變動,務必以衛福部中央健保署的正式公告為準。本文所有算例與規則,均依現行「單次門檻」制度撰寫。

    十三、速查表:房東與接案者的補充保費一頁通

    把全文關鍵整理成一張表,收款或接案前對照即可。

    你的情境會被扣補充保費嗎?誰負責扣怎麼算
    個人房東 → 租給公司/法人(單次租金達 2 萬)承租的公司/單位租金 × 2.11%
    個人房東 → 租給個人且自住不會無扣費義務人不扣(仍須報綜所稅)
    個人房東 → 租給個人但營業使用依個案認定視實際使用/登記洽健保署確認
    約定稅費由房客負擔會(費基還原變大)承租單位還原併入費基 × 2.11%
    接案/設計/稿費/講師費 → 單位給付且單次達 2 萬給付的公司/機關收入全額 × 2.11%(不扣成本)
    接案/講師費 → 單次未達 2 萬不會不扣(仍須報綜所稅)
    任何被扣的補充保費不能抵綜所稅
    任何被扣的 10% 所得稅扣繳款可抵綜所稅、可退

    十四、行動清單:收租/接案前 5 分鐘自我檢查

    每次簽約、收款、接案前,照這份清單跑一遍,少漏一項就少一次算錯。

    • 付我錢的對方,是「公司/機關/單位」還是「個人」?(決定有沒有扣費義務人)
    • 這次「單次給付」金額達 NT$20,000 了嗎?(達門檻才扣 2.11%)
    • 我是房東:租客是法人還是個人自住?租給個人自住本來就不會被扣。
    • 我是接案者:報價時把「2.11% 補充保費 + 10% 扣繳稅」算進實拿了嗎?
    • 我清楚「補充保費不能抵綜所稅、10% 扣繳稅才能抵」嗎?
    • 執行業務所得:我知道補充保費是用「收入全額」算、不扣成本嗎?
    • 約定稅費由房客負擔的合約,我理解費基會被還原變大嗎?
    • 遇到模糊情境(個人營業使用、二房東、轉嫁費基)我有洽健保署或會計師嗎?
    • 我有索取並保留扣繳憑單,準備五月報稅抵回 10% 扣繳款嗎?
    • 我沒有用「拆單分次規避 2 萬」這種有風險的操作吧?

    延伸閱讀:想先建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的整體觀念,可看 /guide/second-gen-nhi-explained/ ;如果你也有存款、債券利息收入,被扣補充保費的規則略有不同,詳見 /guide/nhi-interest-premium/ 。把這幾篇一起讀,租金、執行業務、利息三條最常見的補充保費線就都通了。

    最後一步:用「補充保費試算工具」把你這筆租金或案件完整跑一遍,確認實拿金額 →獎金、兼職、股利、利息、租金等 6 類所得,算出 2.11% 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對房東與接案者來說,從來不是什麼神秘的扣款,而是一條規則清楚、可以預期的成本線。記住那句鐵則——單次達 2 萬、由扣費義務人按 2.11% 扣、上限 1,000 萬、且不能抵所得稅——你收租或接案時就能一眼看穿自己會被扣多少、實拿多少,再也不會對著縮水的入帳金額一頭霧水。

    常見問題

    房東收租金一定會被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不一定,關鍵看「房客是誰」。如果你把房子租給公司、行號、機關等「扣費義務人」,而且單次給付的租金達 NT$20,000,房客付租金時就要按 2.11% 代扣你的補充保費並彙繳健保署。但如果你租給的是「個人、且供自住用」,房客不是扣費義務人,就不會也不需要代扣補充保費——這種情況房東只要依綜所稅申報租賃所得即可,租金不會被扣這 2.11%。

    接案、領稿費、當兼任講師,什麼時候會被扣補充保費?

    當你領的是「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設計、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表演等),而且「單次給付」金額達 NT$20,000 時,給付單位(公司、機關、學校、出版社等扣費義務人)就要在付款時按 2.11% 代扣你的補充保費。重點是「單次」——同一個案子分兩次各付 1.5 萬不到門檻就不扣;一次付 3 萬就會被扣 3 萬 ×2.11%=633 元。

    補充保費的費率和起扣門檻到底是多少?

    現行補充保費費率為 2.11%(自民國 110 年/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原本的 1.91% 調升)。租金、執行業務所得、利息、股利、兼職薪資這 5 類,採「單次給付達 NT$20,000」起扣(此門檻自 105 年/2016 年起為 2 萬元)。每一次給付的計費上限為 1,000 萬元,超過部分不計。高額獎金則是另一套規則(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部分才計)。

    房東和房客約定『補充保費、扣繳稅、房屋稅都由房客負擔』,補充保費怎麼算?

    依健保署規定,若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房客)負擔租賃所得應扣繳的稅款、補充保險費及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這些由房客代為負擔的金額,會被視為「實質上的租金」,必須併入租金一起作為補充保費的費基(計費基礎)來計算。也就是說,把稅費轉嫁給房客並不會讓費基變小,反而要把轉嫁的金額加回去算,細節計算建議洽健保署或會計師。

    被扣了補充保費,綜所稅是不是就不用繳了?

    不是,這是最常見的誤解。補充保費是「健保」制度,綜所稅是「所得稅」制度,兩條完全平行的線。租金被扣的 2.11% 補充保費、執行業務所得被扣的 2.11%,都不能拿去抵綜所稅應納稅額。你的租賃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到了隔年五月,還是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照常申報、課所得稅。被代扣的 10% 所得稅扣繳款才可以在報稅時抵繳或退還,補充保費不行。

    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是用『收入全額』還是『扣掉成本後』算?

    是用「給付金額(收入全額)」算,不是扣掉必要費用或成本後的淨額。健保署對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費,是就「業務收入、演技收入」按單次給付額計算,不像綜所稅可以先減除必要費用率。所以同一筆收入,補充保費的費基通常比綜所稅認列的執行業務「所得」要大,這點接案者特別容易誤算。

    房東怎麼合法降低補充保費的衝擊?

    首先要分清楚這不是『逃』而是『理解規則』:①若租客是個人自住,本來就不會被扣,重點是別在合約裡把自己變成被法人代扣的對象;②把單次給付金額與門檻關係搞清楚,但切勿用『拆單、分次給付規避 2 萬』這種人為操作,健保署可依實質認定;③合法的方向是把補充保費當成持有成本納入租金訂價與報酬談判,並善用綜所稅端的租賃所得必要費用率(一般 43%)降低所得稅負。補充保費本身費率固定,能做的是『預期它、算進去』,而不是消滅它。

    我是自然人房東租給自然人,需要自己去繳補充保費嗎?

    依現行制度,租金收入的補充保費是採『就源扣繳』——由扣費義務人(通常是法人、行號等承租單位)在給付時代扣。當房客是個人且自住、不具扣費義務人身分時,這筆租金沒有扣費義務人,制度上不會被扣、房東也無須自行申報繳納這 2.11%。但房東仍要依綜所稅規定申報租賃所得。扣費義務人歸屬若有模糊(例如房客是個人但有營業使用),請以個案事實認定並洽健保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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