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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途

特別休假完整規則:天數、未休折算工資、遞延、曆年制與週年制換算一次搞懂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8 分鐘

每年年底,公司群組裡最常出現的一句話是「特休要在月底前清完,沒休完就沒了喔」。很多人聽到就乖乖排假、或乾脆認賠。但這句話本身,往往就踩到了好幾條紅線——特休不能被雇主片面命令限期清假,沒休完也不會「就沒了」,而是要折成錢發給你。

特別休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加上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4-1 條,把「天數怎麼算」「誰決定哪天休」「沒休完怎麼辦」三件事講得很清楚。問題是這些條文散落、又夾雜法律用語,多數上班族從沒完整讀過,於是年復一年地讓自己的假與錢悄悄蒸發。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直接:特休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公司施捨的福利。 我們會先用一張表把各年資的天數講到你能自己對照,再帶你算「沒休完到底值多少錢」(含實際 NT$ 算例),接著釐清遞延、週年制與曆年制換算、離職結算這些最容易出錯的環節,最後拆解雇主強迫排休、年底限期清假等常見爭議。看完這篇,你會知道自己今年有幾天假、年底沒休完該拿回多少錢。

一、先建立正確觀念:特休的三個核心原則

在進入天數表之前,先把三個最容易被誤解的原則立起來。後面所有細節,都是從這三條長出來的。

第一,天數由「年資」決定,年資滿到哪一級就給哪一級。 特休不是「做滿一年才有」,而是做滿六個月就先有 3 天,之後隨年資逐級增加。

第二,哪一天休,原則上由勞工自己排定。 勞基法第 38 條明文寫「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雇主只有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可以跟你「協商」調整——重點是協商、合意,不是命令。

第三,沒休完的特休不會憑空消失。 年度結束或離職時還沒休完的天數,雇主要嘛經你同意遞延到明年,要嘛折算成工資發給你。沒有「沒休完就作廢」這種事。

勞工排定

特別休假的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雇主僅得於有急迫需求時與勞工協商調整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把這三條記牢,你會發現坊間很多「公司慣例」其實站不住腳。接下來逐項拆解。

二、特別休假天數表:逐級距完整對照

特休天數的規則寫在勞基法第 38 條,依「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年資級距給假。以下是完整對照:

繼續工作年資特別休假日數說明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3 日滿半年即取得,不必等滿一年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7 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10 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每年 14 日第 3、4 年都是 14 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每年 15 日第 5 年到第 9 年都是 15 日
十年以上每滿一年加給 1 日從第 10 年起逐年加,加到 30 日為止

這張表有幾個關鍵細節,多數人會看漏:

滿半年的 3 天是「額外」的,不會被滿一年的 7 天吃掉。 你做滿六個月先拿 3 天,做滿一年之後再取得 7 天,這是兩個獨立的級距,不能說「反正滿一年給 7 天,那半年那 3 天就算在裡面」。勞動部明白把「誤把半年 3 天從滿一年 7 天中扣除」列為違法態樣之一。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是用『每年』給。 也就是第 3 年、第 4 年都各給 14 天;第 5 到第 9 年都各給 15 天。不是「滿三年給一次 14 天就不變」。

年資要「繼續計算」。 試用期、工讀期間原則上都要併入年資,雇主不能說「試用期不算年資」而延後你取得特休的時點。

注意

特別注意「滿半年 3 天」這一級最容易被偷。 很多公司的人資系統或主管口頭都告訴你「做滿一年才有特休」,這是錯的——做滿六個月就有 3 天。如果你在到職滿半年到滿一年之間離職,這 3 天(依你實際年資比例與請休狀況)沒休完,雇主一樣要折算工資。別讓「滿一年才有假」這句似是而非的話騙走你的權利。

十年以上怎麼加?實際算給你看

「十年以上每年加一日,加到 30 日為止」這句話,換算成實際天數常讓人算錯。邏輯是:滿十年那一年是 15 + 1 = 16 天,之後每滿一年再加一天:

  • 滿 10 年:16 日
  • 滿 11 年:17 日
  • 滿 12 年:18 日
  • 滿 15 年:21 日
  • 滿 20 年:26 日
  • 滿 24 年:30 日(達上限)
  • 滿 25 年(含)以上:維持 30 日,不再增加

也就是說,從滿 24 年起,特休固定在 30 天封頂,再資深也不會更多。下圖把幾個代表性年資的特休天數畫出來,可以直觀看到「滿三年起跳一大階、之後緩步爬升、滿 24 年封頂」的形狀:

08162432滿半年滿1年滿2年滿3年滿5年滿10年滿15年滿20年滿24年起特休天數
各年資對應的特別休假天數(勞基法第 38 條,單位:日)
不確定自己今年有幾天?用「特別休假試算工具」輸入到職日,立刻算出你的特休天數 →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級距,算出今年度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算工資。

三、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不能片面指定哪天休

這是最被忽略、也最值得你記住的一條。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白紙黑字寫著:「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意思是:你想哪天休特休,原則上是你決定,向公司提出即可。公司不能因為「人手不夠」就直接駁回,更不能反過來幫你「安排」休假日。

法律唯一給雇主的彈性,在同條但書:「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這裡有兩個關鍵字:

  • 「急迫需求」:必須是真的有營運上的急迫性(例如旺季關鍵出貨日),不是雇主嫌麻煩。
  • 「協商」:必須跟你商量、取得你同意,不是單方面命令。

注意

「雇主逕自排定特休期日」是勞動部明列的違法 NG 態樣。 常見的踩雷情形包括:把員工特休拿來「抵」颱風假、補班日、減班休息(無薪假)的缺口;或年底時人資直接幫全員「排掉」剩餘特休。這些都是用雇主意志取代了法律賦予勞工的排定權。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保留書面紀錄(如公司公告、人資通知),必要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雇主的「告知義務」:每年要主動告訴你有幾天

排定權在你手上,但法律也要求雇主「不能讓你不知道自己有幾天」。依勞基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4 條: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期日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紙本或電子方式皆可)通知勞工。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雇主的「告知義務」是最常被忽略、卻最該善用的一條。 很多公司從不主動告訴員工「你今年有幾天特休」,員工也就糊裡糊塗少休甚至沒休。但法律明定這是雇主的義務——他必須主動告知、且要記載在工資清冊並書面通知你。建議你每年初主動向人資索取「本年度特休日數」的書面紀錄;萬一日後發生爭議(例如雇主說你某天不是休特休),這份書面就是你最有力的證據。把「要文件」變成習慣,比事後吵架有用得多。

四、未休特休折算工資:算法與實際 NT$ 範例

這是特休規定裡「最值錢」的一段。請務必弄懂:沒休完的特休,雇主要付你錢。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注意「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勞動部的函釋與宣導都強調,就算是你自己不想休、或忙到沒空休,雇主一樣要折算工資,不能以「是你自己不休的」為由免責。

一日工資怎麼算?

折算公式很簡單:未休工資 = 未休天數 × 一日工資

關鍵在「一日工資」怎麼定。依施行細則第 24-1 條,按月計薪者的一日工資,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計算。白話說,就是拿你結算前最後一個月的「正常工時月薪」除以 30。

月薪 ÷ 30

按月計薪者未休特休一日工資=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 ÷ 30(施行細則第 24-1 條)

來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

算例一:年度終結未休 5 天

阿芳月薪 36,000 元,到年底還有 5 天特休沒休:

  • 一日工資 = 36,000 ÷ 30 = 1,200 元
  • 未休工資 = 5 天 × 1,200 = NT$6,000

雇主應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把這 6,000 元發給阿芳。

算例二:離職時未休 8 天

阿宏月薪 45,000 元,年中離職,年資累積的特休還有 8 天沒休:

  • 一日工資 = 45,000 ÷ 30 = 1,500 元
  • 未休工資 = 8 天 × 1,500 = NT$12,000

雇主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於原約定發薪日給付這 12,000 元。

注意

「一日工資」要算進你的全部經常性工資,不能只用『本薪』。 勞動部把「僅以本薪計算導致短給」列為違法態樣之一。如果你的薪資結構裡有固定發放、屬於工資性質的津貼(如全勤獎金、固定職務加給等經常性給與),這些原則上都應計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再除以 30。如果雇主只用本薪算、把你的固定津貼排除,折出來的金額就被低估了,你可以據此爭取補足。實際個案如何認定請洽當地勞工局。

算例三:時薪 / 部分工時者

部分工時者一樣有特休,折算時依其「約定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例如約定每日工作 4 小時的兼職者,其特休「一日」對應的是 4 小時的工資,折算未休時就以該比例計給工時與工資。由於個案薪資結構差異大,部分工時的精確折算建議洽勞工局確認。

想知道年底沒休完能拿回多少錢?用「特別休假試算工具」一併估算未休折算工資 →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級距,算出今年度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算工資。

五、遞延規定:可以延到明年,但不會無限期

特休沒休完,除了「折算工資」這條路,還有另一個選項:遞延到次一年度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遞延有兩個重要限制:

第一,必須勞資協商、雙方同意。 遞延不是雇主可以單方決定的,也不是勞工可以片面要求的,要雙方合意。

第二,遞延後仍未休完,雇主還是要付錢。 同條後段接著寫:遞延後「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也就是說,遞延只是把「結算時點」往後挪一年,並沒有讓未休工資的義務消失。

遞延工資的計算基準:用「原年度終結時」的薪資

這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依施行細則第 24-1 條,遞延日數最後折算工資時,是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算,不是按遞延後實際發給時的薪資。

舉例:你 2025 年度終結時剩 3 天特休,協商遞延到 2026 年;結果 2026 年又沒休完。這 3 天折算工資時,是用「2025 年度終結時」的一日工資基準,而不是用 2026 年(可能已經加薪後)的薪資。對勞工來說,如果預期會加薪,這一點要留意。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除非你真的打算明年休,否則「直接折算工資」往往比遞延單純。 遞延看似「保留了假」,但實務上常見兩個坑:一是遞延天數的折算基準鎖在舊年度,未來加薪你會吃虧;二是遞延後若公司用各種理由讓你「又沒休成」,等於把問題拖到明年再吵一次。如果你評估明年一樣很難排假,不如年底就請雇主依法折算工資、當年度結清,乾淨俐落。遞延或折算都是你的權利,選對自己有利的那個。

    六、週年制 vs 曆年制:制度怎麼換算、雇主怎麼補足

    特休的「給假週期」可以怎麼算,是另一個高頻爭議點。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勞資可協商採用以下幾種期間制度:

    • 週年制:以勞工到職當天起算,每滿一週年為一個特休年度。(最貼近法律原始設計)
    • 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為一個年度。(公司最常用,方便統一管理)
    • 學年度制:教育單位採用。
    • 會計年度或勞資約定年度:依事業單位需求約定。

    為什麼曆年制要「換算」?

    週年制最單純:到職日滿半年給 3 天、滿一年給 7 天,跟著你的個人到職日走。但公司有幾百個員工,每人到職日不同,逐一管理很麻煩,所以多數公司改用「曆年制」統一在每年 1 月 1 日重新計算。

    問題是,曆年制的「年度」跟你的「到職週年」對不上。假設你 7 月 1 日到職,依週年制你隔年 7 月 1 日才滿一年(取得 7 天);但曆年制公司會在隔年 1 月 1 日就先給你一個「比例計算」的天數,再到後面年度逐步調整。

    核心鐵則:不論用哪種制度換算,換算後給你的天數,都不能低於依週年制(法定)你應該拿到的天數。 如果曆年制換算後比週年制少給了,雇主必須補足差額。制度可以選,但不能因為換算就讓你少拿假——這是勞動部一貫的立場。

    提示

    曆年制的比例換算公式各家略有差異,但精神一致:把跨越兩個到職週年的天數,按「在該曆年內的在職比例」拆分加總。由於計算涉及你的精確到職日與公司採用的換算方式,建議直接使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輸入到職日與給假方式,系統會自動算出週年制與曆年制下各年度應有的天數,再跟公司給的數字對照。若發現公司給的低於系統算出的法定天數,就有要求補足的依據。

    注意

    換算制度不是雇主少給特休的藉口。 有些公司用「我們是曆年制」當擋箭牌,給的天數卻低於你依週年制應有的日數,這是違法的。判斷方法很簡單:用勞動部試算系統分別算「週年制」與「曆年制」兩種結果,取較高(至少不低於週年制)的那個才是你應得的。兩者有落差且公司給少了,就是該補足的金額。

    七、離職時的特休結算:未休一定要折現

    離職是特休爭議的高發地帶,因為涉及「一次把帳算清」。把握以下幾個官方明確的原則:

    第一,未休日數一律折算工資,不因離職原因而免除。 勞動部明白指出:無論是你自請離職或被資遣,只要有未休畢的特休日數,雇主都應折發工資。即使「沒休完」是你自己造成的,雇主仍有給付責任。

    第二,特休天數依「實際年資」認定,不是按比例縮水。 例如你到職滿一年又三個月離職,滿一年那一級的 7 天是你已經取得的權利,不會因為你「第二年只做了三個月」就被打折——已取得的天數就是已取得,沒休完的部分照樣折算。(至於第二年度因比例而新增的天數,則依制度與在職期間認定。)

    第三,工資要在離職時結清,至遲於原約定發薪日。 勞動部說明:未休特休工資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給付,至遲也應於原約定的發薪日給付。雇主不能拖到「下次發薪」之外,更不能藉故不發。

    注意

    離職時務必自己先算一次未休特休工資,再核對最後一筆薪資明細。 實務上,雇主漏發、少發未休特休工資的情況不少,有的是「忘了」,有的是用本薪而非全薪計算、有的是把它跟離職當月薪資混在一起讓你看不出來。離職前先用你的到職日算出當下應有的特休天數、扣掉已休的、乘上正確的一日工資(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月薪 ÷ 30),心裡有個數字,拿到最後薪資單時就能立刻核對有沒有短少。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離職一定要結算未休特休——這是最常被白白放棄的一筆錢。 很多人離職時忙著交接、辦手續,根本沒想到特休還能換錢,等到發現時往往已經過了爭取的黃金期。記住:未休特休折現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不是「跟公司討人情」。離職交接清單上,請把「確認未休特休天數與折算工資」列為固定一項,跟「歸還識別證」一樣重要。該拿的錢,別因為不好意思開口就放掉。

    八、部分工時者的特休:時薪、兼職一樣有

    「我是兼職/時薪制,應該沒有特休吧?」——這是個普遍的誤會。

    依勞動部規定,不論全職或部分工時、不論按月或按時計酬,只要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達到第 38 條的年資門檻,都享有特別休假。 勞動部更把「未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列為違法 NG 態樣之一。

    部分工時者的特休,重點在「天數依年資、時數按比例」:

    • 天數的級距與全職相同:做滿半年一樣對應 3 天、滿一年對應 7 天……以此類推。
    • 每一「日」的長度按約定工時比例計:因為部分工時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所以請休與折算工資時,會以其「約定的工作時數」為基礎按比例計算對應的時數與工資。

    由於部分工時的薪資與工時組合非常多樣(每週幾天、每天幾小時各不相同),精確的特休時數與折算金額,建議使用勞動部試算系統或直接洽詢當地勞工局,以個案實際的約定工時來認定。

    九、常見爭議拆解:這些「公司慣例」其實違法

    把前面的規則套到實務,下面這些情境是勞工局最常受理的爭議。逐一對照,看看你是否正被「慣例」侵權。

    爭議一:「特休年底前要清完,沒休完就沒了」

    違法。 沒休完的特休不會作廢——要嘛經你同意遞延,要嘛雇主折算工資。雇主用「沒清完就沒了」逼你年底集中休假,同時侵害了你的「排定權」與「未休折現權」。

    爭議二:雇主直接幫你「排掉」剩餘特休

    違法。 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不能片面指定你哪天休、更不能在年底自行把你的剩餘天數「排掉」當作已休。這是勞動部明列的 NG 態樣。

    爭議三:拿特休抵颱風假、補班日、無薪假

    違法。 這幾種情形各有專屬的處理規則,不能逕自用你的特休去「抵」。把特休拿來填這些缺口,等於未經協商擅自動用了你的假。

    爭議四:事先約定「特休全部折現、不准休」

    違法。 勞動部把「事先約定全額折發」列為 NG 態樣。特休的本意是讓勞工休息,雇主不能在制度上一開始就剝奪你「實際休假」的權利、強制改成折現。折現是「沒休完」的後手,不是用來取代休假本身。

    爭議五:未休工資只用「本薪」計算

    違法/短給。 如前所述,一日工資應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30 計算,包含經常性給與,不能只用本薪。只用本薪會讓折算金額被低估。

    爭議六:離職時不結算未休特休工資

    違法。 不論離職原因,未休日數雇主都應折算工資,且應於離職時結清(至遲於原約定發薪日)。

    2 萬~100 萬元

    雇主違反特別休假相關規定,依法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名稱

    來源:勞動部宣導資料

    提示

    遇到上述爭議,處理順序建議:先以書面(email、通訊軟體)向公司表明你依勞基法第 38 條主張的權利並保留紀錄;若協調未果,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動局)申訴。值得一提的是,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若認為該權利不存在,舉證責任在雇主——也就是說,「你到底休了沒、休了幾天」要由雇主拿出紀錄證明,這對勞工是有利的。

    十、舉證責任在雇主:你不必自己證明「沒休」

    很多勞工不敢爭取,是怕「我證明不了我沒休完」。但法律的設計恰恰相反。

    勞基法第 38 條第 6 項明定:「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白話說:當你主張「我還有 5 天特休沒休、應該折現」,如果雇主否認(說你早就休完了),要拿出證據的人是雇主,不是你。雇主必須提出出勤紀錄、請假紀錄、工資清冊等,證明你確實已經休了。拿不出來,就要依你主張的處理。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一再強調「雇主應將特休期日與未休工資記載於工資清冊、書面通知勞工」——這些紀錄不只是雇主的義務,更是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關鍵。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舉證責任在雇主,但你自己留底永遠不吃虧。 法律雖然把舉證責任放在雇主身上,但實務上「手上有紀錄」的一方總是更從容。建議你平時就保留:每年初公司告知的特休日數通知、自己每次請特休的申請與核准紀錄、薪資明細裡的特休折算欄位。這些不是因為你不被信任,而是讓爭議在「對帳」階段就能解決,根本不必走到申訴。把證據握在手上,是對自己權益最低成本的保險。

    十一、特別休假速查表

    把本文關鍵規則整理成一張表,年底結算或離職前對照即可:

    項目規則重點法源
    滿 6 個月3 日§38
    滿 1 年7 日§38
    滿 2 年10 日§38
    滿 3~5 年每年 14 日§38
    滿 5~10 年每年 15 日§38
    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日,至 30 日封頂(滿 24 年達上限)§38
    排定權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僅得於急迫需求時協商調整§38
    雇主告知義務符合條件起 30 日內告知;期日與未休工資記入工資清冊並書面通知§38、細則 §24
    未休折算未休天數 × 一日工資(月薪 ÷ 30);不論未休原因雇主都應發§38、細則 §24-1
    遞延經勞資協商可遞延次一年度;次年仍未休仍須折算,按原年度基準計§38、細則 §24-1
    離職結算未休一律折算,離職時結清(至遲原約定發薪日)§38
    舉證責任勞工主張權利時,雇主否認則由雇主負舉證責任§38
    部分工時一樣享特休,天數依年資、時數與工資按約定工時比例計勞動部規定

    十二、年底/離職前行動清單

    照這份清單跑一遍,少漏一項就少損失一筆權益:

    • 用到職日確認今年(或離職當下)依年資應有的特休總天數了嗎?
    • 已休天數核對過了嗎?拿公司紀錄跟自己的請假紀錄對帳。
    • 還剩幾天沒休?這幾天年底前要嘛休掉、要嘛折算、要嘛協商遞延,三選一。
    • 決定折算的話,一日工資是用「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月薪 ÷ 30」算的嗎?有沒有被只用本薪而短給?
    • 公司有沒有依法主動告知你今年的特休日數、並書面通知?沒有的話主動向人資索取書面紀錄。
    • 公司有沒有片面幫你「排掉」特休、或逼你限期清假?這些都不合法,保留紀錄。
    • 離職的話,最後一筆薪資單裡有沒有「未休特休工資」這一筆?金額對不對?
    • 遞延的天數,折算基準是用「原年度終結時」的薪資嗎?預期加薪者要特別留意。
    • 對任何模糊或爭議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局)洽詢或申訴。

    特休從來不是公司給的恩惠,而是勞基法第 38 條明明白白寫給你的權利:天數隨年資增加、哪天休由你排定、沒休完雇主要折錢、離職一定要結清、發生爭議由雇主舉證。把這幾條記在心裡,你每年底就不會再被「沒休完就沒了」這句話騙走自己的假與錢。

    延伸閱讀:離職前除了結算特休,也別忘了確認預告期間與資遣相關權益——可參考離職預告期與年資對照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開,以及搞懂例假與休息日差異的工時與休假規則

    常見問題

    特別休假到底由誰決定哪天休?老闆可以指定嗎?

    依勞基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的『期日由勞工排定』,也就是排定權原則上在勞工手上,雇主不能片面指定你哪天休假、更不能逼你在他指定的日子集中清假。但法律也允許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重點在『協商』兩個字——必須雙方合意,不是雇主單方命令。若雇主未經協商逕自排定你的特休期日,屬於常見的違法態樣。

    年資怎麼算特休天數?滿半年、滿一年、滿三年、滿十年各幾天?

    依勞基法第 38 條: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 日;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7 日;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滿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 1 日,加到 30 日為止。年資以『繼續工作』計算,工讀、試用期間原則上都要併入計算。

    今年特休沒休完,到年底會不會就直接歸零?

    不會自動歸零。依勞基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論沒休完的原因是誰造成的。也就是說,沒休完的特休要嘛由勞資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要嘛由雇主折算成工資發給你,雇主不能用『沒休完就作廢』來規避。任何『沒休完視同放棄』的約定都不合法。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怎麼計算?一天值多少錢?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未休日數工資=未休天數 × 一日工資。按月計薪者的『一日工資』,是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計算。舉例:月薪 36,000 元、年底還剩 5 天特休沒休,一日工資=36,000 ÷ 30 = 1,200 元,雇主應發給 5 × 1,200 = 6,000 元未休特休工資。

    特休可以遞延到明年嗎?遞延後明年還是沒休完怎麼辦?

    可以,但須勞資雙方協商同意。依勞基法第 38 條,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遞延到次一年度繼續休。但遞延不是無限期——遞延到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的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而且遞延日數折算工資時,是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的工資基準計算,不是按遞延後實際發給時的薪資。

    公司用『曆年制』結算,跟我的到職日對不上,這樣合法嗎?

    合法。特休的給假週期,勞資可協商採『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每滿一週年)、『曆年制』(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學年度或會計年度等。曆年制方便公司統一管理,但因為跟個別員工到職日不一致,雇主必須做『比例換算』,且換算後給的天數不得低於依法(週年制)應有的日數,少了就要補足。換句話說,制度可以選,但不能因為換算而讓你少拿假。

    部分工時(兼職、工讀)也有特別休假嗎?

    有。依勞動部規定,不論全職或部分工時,只要在同一雇主處繼續工作達到第 38 條的年資門檻,都享有特別休假,雇主不得以『工時短』或『時薪制』為由拒給。部分工時者的特休天數依其工作年資認定(與全職相同的級距),但因每日工時較短,請假與折算工資時,會按其『約定的工作時數』比例計算對應的時數與工資。

    雇主有義務主動告訴我今年有幾天特休嗎?

    有。依勞基法第 3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4 條,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並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且以書面(紙本或電子方式皆可)通知勞工。這項『告知義務』常被忽略,但它是你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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