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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與休假制度完整指南:正常工時、七休一、例假與休息日、國定假日、變形工時一次搞懂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30 分鐘

「我這週上六天班合法嗎?」「老闆叫我例假來加班,可以拒絕嗎?」「國定假日上班是給兩倍還是一倍半?」——這些問題每天都在發生,答案卻常常被搞混。原因很簡單:台灣的工時與休假制度,是由好幾條互相牽動的法條組成的,正常工時、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變形工時各有各的規則,混在一起就容易張冠李戴。

這篇文章的目標只有一個:把整套工時休假制度拆成你能自己判斷的模組。 我們會從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的正常工時講起,把最容易搞混的「例假 vs 休息日」用一張對照表釘死,再帶你看懂國定假日加倍、二週/四週/八週三種變形工時、加班時數的法定上限、輪班的 11 小時間隔,以及雇主的出勤紀錄義務。最後拆解三種最常見的違法樣態,讓你一眼看出自己有沒有被坑。所有數字與規則都以勞動基準法現行條文為準,文末附官方法條連結,方便你自行查證。

一、先看全貌:工時與休假的五大支柱

在鑽進細節之前,先把整套制度的骨架立起來。台灣的工時與休假,可以拆成五根互相支撐的支柱:

  1. 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是所有計算的基準(勞基法第 30 條)。
  2. 例假與休息日——每 7 日 2 休,1 例假 + 1 休息日,性質完全不同(第 36 條)。
  3. 國定假日——內政部公告之放假日,出勤加倍發給(第 37 條)。
  4. 延長工時(加班)——每日合計上限 12 小時、每月延長上限 46 小時(第 32 條)。
  5. 變形工時——特定行業把正常工時重新分配的彈性(第 30 條第 2、3 項、第 30 條之 1)。

這五根支柱不是各自獨立,而是層層相扣。例如「休息日出勤」會佔用「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的額度;「變形工時」會改變「例假與休息日」的排法。把這張全貌圖記在腦中,後面每一節都只是往這五根柱子上補細節。

8 小時 / 40 小時

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正常工時上限 8 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上限 40 小時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二、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正常工時是整套制度的地基。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這兩個數字同時成立,缺一不可。

很多人只記得「一天 8 小時」,卻忘了還有「一週 40 小時」這道上限。兩者的關係是:在每日不超過 8 小時的前提下,一週工作日通常落在 5 天(5 × 8 = 40)。如果某天工作未滿 8 小時,理論上不會自動讓你其他天可以超過 8 小時——超過 8 小時的部分就是「延長工時(加班)」,要另計加班費。

這裡要先建立一個關鍵觀念:「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正常工時是雇主可以正常要求、按本薪計算的時間;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叫延長工時,必須依法給加班費。一日工作 10 小時,前 8 小時是正常工時、後 2 小時是延長工時,這個界線決定了你的薪水該怎麼算。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責任制」三個字不是工時的免死金牌。 很多人被告知「你是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但真正的法律狀況是——只有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如部分主管、監視性/間歇性工作等),且經個別書面約定並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才可能不適用一般工時規定。絕大多數上班族並不符合,老闆口頭說的「責任制」沒有法律效力,正常工時、加班費、例假與休息日的保障一樣都不能少。

三、七休一:每 7 日為什麼一定要有 2 日休息

「七休一」是勞工權益裡最常被掛在嘴邊、卻也最常被誤解的詞。它的法源是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

注意三個重點:

  • 規範的單位是「每 7 日」,不是「曆法上的星期一到星期日」。 只要在任何連續 7 日的週期裡,有 1 日例假與 1 日休息日即可。
  • 2 日休息不是同一種假,而是 1 日「例假」加 1 日「休息日」,兩者性質天差地遠(下一節詳述)。
  • 例假之間原則上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日。 這是「七休一」這個俗稱的由來——做 6 休 1(例假),加上另 1 日休息日,湊成每 7 日 2 休。

每 7 日 2 休

勞基法第 36 條:每 7 日應有 2 日休息,1 日例假 + 1 日休息日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七休一最常見的誤會是「以為一定要週六日連休」。其實法律只管「頻率」與「組成」,不管你休的是哪兩天。輪班、排班的工作型態,只要排班表在每 7 日週期內排進 1 例假 + 1 休息日,且例假位置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的原則,就符合七休一。

注意

本站觀點:「例假與休息日別搞混」是看懂整套制度的第一道關卡。 太多勞資爭議的根源,就是把「例假」當成「休息日」,以為例假也能比照休息日加班。實際上例假是幾乎不能動的紅線,休息日才是「可以買回來」的高價加班日。下一節我們用一張對照表把這件事釘死——如果你只記得這篇文章的一件事,請記住這個區別。

四、例假 vs 休息日:最關鍵的一張對照表

這是整篇文章最重要的一節。例假與休息日雖然都屬於「每 7 日 2 休」,但能不能加班、加班費怎麼算,兩者完全不同。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的紅線

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的核心精神是「強制休息」。原則上,例假日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行。唯一的例外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雇主才能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但事後必須——

  • 加倍發給當日工資(出勤工資照給,再加給 1 日工資);
  • 並於事後補給勞工同等之休息時數

換句話說,例假不是「給錢就能買」的加班日,而是「除非天塌下來,否則不准動」的保護性休息。把例假當成可以隨意加班的日子,本身就是違法。

休息日:可以加班,但加成更高

休息日的彈性就大得多。只要勞工同意,雇主可以要求休息日出勤,但代價是更高的加班費(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 休息日工作 2 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⅓ 以上
  • 休息日工作超過 2 小時:超過部分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⅔ 以上

而且很重要的一點:休息日出勤的工作時數,要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的「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總額(勞基法第 36 條第 3 項)。也就是說,休息日加班會吃掉你當月的加班額度,不是無上限的。

把兩者放在一起對照,差異一目了然:

比較項目例假(第 36 條)休息日(第 36 條)
能不能出勤原則不得,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例外經勞工同意即可出勤
出勤工資加成例外出勤須加倍發給前 2 小時 1⅓、第 3 小時起 1⅔
出勤後是否補休補給同等休息時數不強制補休(給加班費即可)
是否計入每月 46 小時加班例外出勤不受延長工時限制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額
性質定位強制休息的紅線可買回的高價加班日
050100150200例假(一般日)休息日 前2小時休息日 第3小時起出勤難度/加成示意
例假 vs 休息日:能否出勤與加班成本的差異

上圖用示意的方式呈現:例假在一般情形「出勤難度=不可」(值為 0,代表原則上不能出勤);休息日則是可以出勤但加成依時段拉高到 1⅓(133)與 1⅔(167)。記住這張圖的視覺對比,就不會再把兩者混為一談。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判斷「老闆叫我來上班合不合法」的第一步,永遠是先確認那天是例假還是休息日。 如果是例假,除非真的天災事變,否則你有權拒絕,且雇主違法要罰;如果是休息日,你可以選擇加班換取較高的加班費,但也可以拒絕。搞錯這個前提,後面所有加班費計算都會跟著錯。看到排班表,第一件事就是分清楚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

想知道休息日、例假出勤到底該領多少?用「加班費試算工具」輸入時段,一鍵算出正確金額 →依勞基法倍率,算出平日與休息日加班費。

五、國定假日:出勤要「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是第三種休假,規則又跟例假、休息日不同。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這些日子是法定的「有薪假」——不用上班,工資照給。

那如果雇主需要在國定假日營業、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呢?答案是加倍發給工資。這裡的「加倍」指的是:在原本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有的 1 日工資之外,再加給 1 日工資,俗稱「做一給二」。

舉個簡單的例子: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本來就含在月薪裡(不上班也有這天的薪水)。如果這天出勤,雇主要在月薪之外,額外再給 1 日工資。這跟休息日「按時數 1⅓、1⅔ 加成」的算法不同,也跟平日延長工時的算法不同。

加倍發給

勞基法第 37、39 條:國定假日經同意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做一給二)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要特別提醒:國定假日的「放假日」會隨政府公告而調整。 哪些日子算國定假日(例如部分紀念日的放假與否、有沒有彈性放假補班)會依內政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為準,且近年有所變動。投入計算前,務必對照「當年度」官方公告的放假日曆表,不要憑印象認定某天是不是國定假日。

提示

國定假日、例假、休息日這三種「非工作日」最容易混淆。一個快速記法:例假=不能動的紅線、休息日=可加班的高價日、國定假日=出勤做一給二的有薪假。 三者的出勤條件與工資計算各不相同,遇到跨日、跨假別的排班,務必逐日認定每一天的「身分」,再分別套用對應規則。

六、變形工時:三種制度與適用行業

講完「固定」的工時與休假,接下來是讓很多人霧煞煞的「彈性」——變形工時(彈性工時)。它的本質是:在符合條件的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把正常工時在一段較長的期間內重新分配,讓某些日子工時長一點、某些日子短一點,但平均下來仍守住總量上限。

變形工時分三種制度,差別在「分配的週期長短」與「適用的行業範圍」。

1. 二週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 2 週內 2 日的正常工時,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有兩道限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的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二週變形的適用範圍最廣——適用於全體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換句話說,只要是受勞基法規範的事業,原則上都可以採行二週變形(仍須經同意程序)。

2. 四週變形工時(第 30 條之 1)

四週變形的彈性更大,但只限勞動部依第 30 條之 1 公告指定的特定行業。採行四週變形時,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是:每 2 週內至少應有 2 日之例假,每 4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勞動部公告得採行四週變形的行業相當多(達數十種),包括: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保全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餐飲業、娛樂業、觀光旅館業、資訊服務業、社會福利服務業、理髮及美容業等。完整清單以勞動部公告為準。

3. 八週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3 項)

八週變形是把 8 週內的正常工時重新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它的例假與休息日要求是: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例假,每 8 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八週變形同樣限定行業,包括: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等(依勞動部公告為準)。

三制的核心差異整理如下:

制度法源適用行業例假/休息日關鍵規定
二週變形第 30 條第 2 項全體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每 7 日至少 1 例假,每 2 週例假+休息日至少 4 日
四週變形第 30 條之 1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保全、醫療、餐飲等數十種)每 2 週至少 2 例假,每 4 週例假+休息日至少 8 日
八週變形第 30 條第 3 項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製造、營造、遊覽車客運等)每 7 日至少 1 例假,每 8 週例假+休息日至少 16 日
0591418二週變形(每2週)四週變形(每4週)八週變形(每8週)例假+休息日最低日數
三種變形工時的『例假+休息日』最低保障日數比較

注意

本站觀點:變形工時是雙面刃,勞工最該盯緊的是「同意程序」與「例假有沒有少」。 變形工時最大的風險,是雇主用它把工時集中塞到某幾天(例如連上 12 天再休),製造合法外觀的長工時。但要記住三件事:第一,採行變形工時一定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能單方決定;第二,你的行業必須在勞動部公告的適用清單內(四週、八週尤其嚴格),不在清單上就不能用該制度;第三,不管哪種變形,例假與休息日的最低日數一日都不能少。看到排班表異常密集,先問這三個問題,常常就能戳破違法的變形。

七、加班時數上限:每日 12 小時、每月 46 小時的紅線

加班不是「勞工願意、雇主肯給錢」就能無限延長。勞基法第 32 條為延長工時設下三道法定上限,這些是紅線,超過就是違法,與勞工意願無關。

三道上限

  1. 每日合計上限 12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說,正常工時 8 小時 + 加班最多 4 小時 = 12 小時封頂。
  2. 每月延長工時 46 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3. 經同意得放寬的彈性上限:若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可放寬至不得超過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12 / 46 / 54 / 138

勞基法第 32 條:每日合計上限 12 小時、每月延長 46 小時;經同意放寬至每月 54、每 3 個月 138 小時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這裡有個常被忽略的設計:放寬後的「每月 54 小時」並不是可以連續每月都用滿——還受到「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的總量約束。如果某個月加到 54 小時,等於先預支了配額,後面兩個月的加總空間就被壓縮(54 × 3 = 162 > 138,代表三個月內不能每月都頂到 54)。這道「每 3 個月 138」的天花板,就是防止雇主用單月放寬規避總量管制。

加班程序與例外

延長工時必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第 32 條第 1 項),不是雇主一聲令下就算數。另外,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採行放寬上限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唯一的時數上限例外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第 32 條第 4 項):此時雇主得在必要範圍內延長工時,但須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這種緊急延長的工時,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提示

休息日出勤的時數會「吃掉」每月延長工時額度(第 36 條第 3 項)。舉例:某月你平日加班已用掉 40 小時,又在休息日上了 8 小時,合計 48 小時——已超過 46 小時的原則上限。若公司未依法經同意放寬到 54 小時,這就構成違法。算加班額度時,務必把「平日延長」與「休息日出勤」一起加總,別只算平日。

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倍率不同,自己算容易出錯——用「加班費試算工具」輸入時段直接算出金額 →依勞基法倍率,算出平日與休息日加班費。

八、輪班間隔:換班至少休息 11 小時

輪班工作者最容易遇到的問題,是「日班接夜班、夜班接日班」之間幾乎沒有喘息。為此,勞基法第 34 條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

這條的意義是:不管排班怎麼換,前一個班次結束到下一個班次開始之間,必須有連續 11 小時的休息。例如夜班 23:00 下班,下一班最快只能排到隔天 10:00 之後開始,中間 11 小時不能被排班佔用。

例外情形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行業,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間隔縮短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同樣地,30 人以上事業採此例外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連續 11 小時

勞基法第 34 條: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特定行業經核准得縮為 8 小時)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

此外,第 34 條也規定輪班制勞工的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為原則,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這是為了避免長期日夜顛倒對健康的傷害。

九、出勤紀錄義務:雇主必須保存 5 年、記載到分鐘

工時的所有計算,最終都要回到一份證據——出勤紀錄。勞基法第 30 條第 5、6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這條看似行政規定,實則是勞工權益的命脈:

  • 計算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都以出勤紀錄為憑。 沒有紀錄,工時爭議就變成各說各話。
  • 「記載至分鐘為止」意味著零碎的加班也要算。 雇主不能用「四捨五入」「未滿半小時不計」這種方式吃掉你的加班時間。
  • 保存 5 年,是為了讓勞工在工資請求權時效內(工資請求權時效一般為 5 年)能調閱佐證。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出勤紀錄是勞資爭議裡「沉默的證人」,勞工自己也要留一份。 雖然法律要求雇主保存紀錄,但實務上一旦發生爭議,雇主若拖延或拒絕提供,吃虧的常是勞工。建議自己也保留打卡截圖、出勤 App 紀錄、通訊軟體上的加班指示、排班表等。在加班費或工時訴訟中,這些紀錄往往是決定性的證據——尤其當雇主未依法置備或提供紀錄時,法院實務上常會做出對勞工有利的事實認定。

十、特別休假怎麼接上:年資越長、特休越多

工時與休假制度,還有一塊與「年假」直接相連——特別休假(勞基法第 38 條)。它和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都不同:例假與休息日是「每週」給的、國定假日是「特定日期」給的,而特別休假是依「年資」累積給的

依第 38 條,特別休假日數隨年資遞增:

年資特別休假日數
6 個月以上、1 年未滿3 日
1 年以上、2 年未滿7 日
2 年以上、3 年未滿10 日
3 年以上、5 年未滿每年 14 日
5 年以上、10 年未滿每年 15 日
10 年以上每 1 年加 1 日,加至 30 日為止

特別休假還有兩個重要保障:第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的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除非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第二,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若雇主認為權利不存在,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這代表「我不知道我有幾天特休」「老闆說我沒休完就歸零」這類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提示

特別休假的「未休工資」與「能否遞延」是另一個大主題,牽涉年度起算方式(曆年制、週年制等)、未休日數的工資計算基礎等細節。如果你想把特休算清楚、確認雇主有沒有少給未休工資,請參考我們的特休專文與年假試算工具,本文先把它放在「工時休假制度」的全貌裡定位。

想知道你今年有幾天特休、未休能換多少工資?用「特休/年假試算工具」輸入到職日直接算 →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級距,算出今年度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算工資。

十一、三種最常見的違法樣態:對照檢查你有沒有被坑

把規則講完,最實用的是反過來看「哪些情況是違法的」。以下三種是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勞工忽略的違法樣態。

違法樣態一:連上 7 天(例假被吃掉)

在一般工時制度下,因為每 7 日內要有 1 日例假、且例假應排在「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的範圍內,所以讓勞工連續工作到第 7 天(且未依法調整例假位置)通常就違法。常見的話術是「這週先連上、下週補休」——但例假不是想挪就能挪,除非該事業合法採行變形工時、且例假依規定排定。看到自己連上很多天,先確認:公司有沒有合法採變形?例假到底排在哪一天?

違法樣態二:例假叫你來加班

例假是原則上不得出勤的紅線。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要求例假出勤就是違法,即使你「自願」、即使給加班費也一樣。常見的混淆是把例假當休息日,以為「給 1⅓、1⅔ 加成就能叫人來」——這是錯的。休息日才能用加班費買,例假不行。

違法樣態三:超時加班(突破 12/46/54/138)

加班時數有硬上限:每日合計 12 小時、每月 46 小時(經同意放寬至 54,但每 3 個月 138)。超過這些上限,無論勞工是否同意、是否照給加班費,都是違法。 特別容易踩雷的,是把「休息日出勤」漏算進每月延長工時總額,結果整月加總早就破 46 小時而不自知。

    十二、行動清單:自我檢查工時與休假權益

    把本文重點濃縮成一份檢查清單,遇到工時或休假爭議時逐項對照:

    • 我每日正常工時有沒有超過 8 小時、每週有沒有超過 40 小時?超過部分有沒有當作延長工時給加班費?
    • 我每 7 日有沒有 2 日休息(1 例假 + 1 休息日)?例假之間有沒有連續工作超過 6 天?
    • 我分得清楚自己哪天是「例假」、哪天是「休息日」嗎?(例假不能叫出勤、休息日可加班但加成高)
    • 公司有沒有在例假日要求我出勤,卻不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這是違法)
    • 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有沒有「加倍發給」工資(做一給二)?
    • 如果公司採變形工時,我的行業在勞動部公告的適用清單內嗎?有沒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我這個月的延長工時(含休息日出勤時數)有沒有超過 46 小時?公司若放寬到 54,是否合法經同意、且每 3 個月沒超過 138?
    • 我輪班換班時,前後班次之間有沒有連續 11 小時休息(特定行業經核准至少 8 小時)?
    • 雇主有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到分鐘、保存 5 年,且我要查就能查?
    • 我的特別休假日數對不對?未休完的特休,雇主有沒有發給工資?

    工時與休假的權益,從來不是「老闆說了算」,而是寫在勞基法裡、白紙黑字的底線。把「例假 vs 休息日」分清楚、把加班的 12/46/54/138 紅線記牢、看到密集排班先問「有沒有合法採變形、例假有沒有少」——掌握這幾個關鍵,你就能在第一時間判斷自己的工時休假到底合不合法,不再被含糊的話術牽著走。

    常見問題

    例假和休息日到底差在哪裡?

    兩者都是『每 7 日 2 休』裡的休息日,但性質完全不同。例假(勞基法第 36 條)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這類不可抗力情形,雇主才能要求例假上班,事後還必須補給同等休息時數。休息日則是『可以加班』的,只要勞工同意,雇主就能要求休息日出勤,但加班費加成比平日延長工時更高(前 2 小時 1⅓、第 3 小時起 1⅔)。簡單記:例假是『紅線』、休息日是『高價加班日』。

    每天最多可以工作幾小時?加班有沒有上限?

    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加上延長工時(加班)後,一日合計不得超過 12 小時(勞基法第 32 條)。換句話說,每天最多加班 4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原則上不得超過 46 小時;若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可放寬到每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但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這幾個數字是法定紅線,超過就是違法,與勞工『願不願意』無關。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怎麼算?

    國定假日(勞基法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放假日)本來就是有薪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當天工資應『加倍發給』——也就是原本就有的 1 日工資之外,再加給 1 日工資(俗稱『做一給二』)。這和休息日、平日延長工時的計算邏輯不同,別搞混。

    什麼是七休一?是不是每週一定要連休 2 天?

    七休一是勞基法第 36 條的核心: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注意它規範的是『每 7 日』的頻率,不必然等於『週六日連休』——只要在每 7 日的週期內排進 1 例假 + 1 休息日即可,且例假之間原則上不得連續工作超過 6 天。採用變形工時的行業,例假與休息日的排法會有彈性(詳見內文),但『每 7 日至少 1 例假』這條底線在多數情形仍要守住。

    變形工時是什麼?我的公司可以隨便用嗎?

    變形工時(彈性工時)是勞基法允許特定行業把正常工時在一段期間內重新分配的制度,分二週、四週、八週三種。它不是『所有公司想用就能用』:二週變形適用全體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四週變形只限勞動部依第 30 條之 1 公告指定的行業(如保全、醫療保健、餐飲、銀行等);八週變形限第 30 條第 3 項公告指定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等)。而且採行前都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不是雇主單方說了算。

    輪班的人換班,中間一定要休息 11 小時嗎?

    原則上是。勞基法第 34 條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 11 小時之休息時間。只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行業,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例外縮短為不少於連續 8 小時。這條是保障輪班勞工不被『日夜顛倒、無縫接班』操到過勞的關鍵紅線。

    雇主沒有幫我打卡、不留出勤紀錄,合法嗎?

    不合法。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出勤紀錄是計算工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的根本依據,雇主拒絕提供或刻意不留,不僅違法,在加班費或工時爭議中還可能因『無法舉證』而對雇主不利。勞工自己也建議保留打卡、通訊、排班等紀錄備查。

    連續上班超過 7 天,是不是一定違法?

    在一般工時制度下,因為每 7 日內要有 1 日例假,且例假應劃定在『不得連續工作逾 6 日』的範圍內,所以連續工作超過 6 天(第 7 天仍上班且未依法調整例假)通常就踩到違法。但採行變形工時的行業,例假可在更長的週期內彈性安排,理論上可能出現合法的連續工作日數較多的情形(仍受每 7 日至少 1 例假等規定約束)。是否違法要看該事業是否合法採行變形工時、例假是否依規定排定,不能一概而論,但『連上很多天又沒補休、沒加班費』幾乎都是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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