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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途

離職要提前多久說?2026 預告期、年資與離職結算全攻略(勞基法 §15、§16)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8 分鐘

「我下個月想走,到底要提前多久跟主管說?」這大概是每個上班族在按下辭呈那一刻最焦慮的問題。說太早怕被冷凍、說太晚怕違規被求償,網路上又流傳各種版本——有人說一律 30 天、有人說沒說就會被扣薪。這些說法有的對、有的全錯。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明確:預告期是法律「給勞工」的保障與緩衝,不是雇主拿來綁住你的枷鎖。 我們會先用一張天數表把「勞工自請離職」和「雇主資遣」兩種情況的預告期講清楚,接著拆解自請離職的正確流程、未預告的「真實」後果(破除最常見的扣薪迷思),再帶你跑一遍離職結算清單——未休特休怎麼折、工資勞退怎麼結、離職證明怎麼要、年資怎麼算,最後談競業禁止與交接爭議這兩個容易讓人吃悶虧的地雷。看完這篇,你會知道自己該提前幾天說、走的時候該拿回哪些錢。

一、最常問的問題:自請離職到底要提前幾天?

先給答案。台灣絕大多數上班族簽的是「不定期契約」(沒有約定到期日的長期僱用),這種契約你要走,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也就是說,你自請離職的預告天數,準用第 16 條雇主資遣的那張表,依你的年資決定:

你的連續工作年資自請離職應提前預告天數
未滿 3 個月無法定預告期(仍宜善意告知)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預告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預告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30 日

年資滿 3 年以上者,自請離職的法定最長預告期(準用勞基法第 16 條)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6 條

這裡有兩個關鍵觀念要先建立:

第一,「未滿 3 個月」沒有法定預告天數。剛到職不到三個月就想走,法律上你不負預告義務(除非契約另有合理約定)。但基於職場禮貌與避免不必要的紛爭,仍建議給雇主一段交接緩衝。

第二,這是「最低標準」,不是「上限」。法律規定的是「至少要提前幾天」,雇主與你在勞動契約裡約定「更長的、且合理的」預告期,在實務上有可能被法院認為有效(例如高階主管、需長時間交接的職務)。但雇主不能反過來用契約「縮短」法定預告期到對勞工不利,也不能要求一個明顯不合理(如半年)的天數來綁人。

提示

預告期怎麼算日子? 依勞動部見解,預告期間自「通知之次日」起算(通知當天不算),依曆連續計算(中間的例假日、國定假日都算進去),算到你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止。舉例:年資 2 年(應 20 日前預告),你 6 月 1 日遞辭呈並告知 6 月 21 日為最後上班日,從 6 月 2 日起算到 6 月 21 日剛好滿 20 日,就符合預告義務。

二、勞工 vs 雇主:同一張天數表,責任卻不對等

很多人不知道,「你要走」和「公司要你走」雖然預告天數完全相同,但兩者附帶的權利義務差很大。先看視覺化的天數對照:

09182635未滿1年1年至未滿3年3年以上勞工自請離職雇主資遣
勞工自請離職 vs 雇主資遣的預告期天數對照(依年資,單位:日)

天數雖然一樣,但雇主資遣多了三項你自請離職沒有的東西,務必分清楚:

比較項目勞工自請離職雇主資遣(依法定事由)
預告天數10/20/30 日(依年資)10/20/30 日(依年資,相同)
謀職假預告期內每週最多 2 日,工資照給
未預告的後果雇主不得扣薪;如有損害僅能民事求償須補發「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須依法發給(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上限 6 個月)
離職證明性質一般服務證明書須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攸關失業給付)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預告期是「保障」不是「束縛」,方向更重要。 同樣的天數表,對勞工是「你最少要提前說多久」的義務,對雇主卻是「你要趕人,最少要提前多久、否則拿錢來換」的責任。立法的本意是給雙方一段緩衝:勞工有時間找工作、雇主有時間找替手。把它理解成「為了讓彼此好好分手」的設計,你在談離職日、談預告工資時就會更有底氣——這是法律站在你這邊的部分,不要輕易放棄。

三、謀職假:被資遣才有,自請離職沒有

這是最常被搞混的一點,特地獨立說明。謀職假只屬於「被雇主資遣」的勞工,自請離職的人沒有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勞工在接到雇主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拆解這條的重點:

  • 適用對象:只有被雇主依法資遣(第 11 條經濟性解僱、或第 13 條但書)的勞工。
  • 可請時數:每星期最多 2 個工作日的時間外出找工作。
  • 工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這是帶薪找工作的權利。
  • 不適用:你自己提離職時,沒有這項謀職假。

每週 2 日

雇主資遣時,勞工在預告期內可請的謀職假(工資照給);自請離職不適用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

換句話說,如果是公司資遣你,你在那 10/20/30 天的預告期內,每週可以帶薪請最多兩天去面試找下一份工作,這是法律給被資遣者的緩衝。但若是你主動辭職,這個權利就不存在,你的請假還是照公司一般請假規定走。

四、自請離職的正確流程:從遞辭到走人

知道天數之後,實際怎麼操作才不會留下把柄?照下面五步走,把每一步都留下證據。

    注意

    口頭離職是最大的坑。 只在會議室跟主管「講一聲」要走,沒有任何書面,日後若起爭議,雇主大可主張「你沒有正式預告」「你是曠職自離」。一旦被認定曠職連續三日,反而可能被以第 12 條解僱、影響你的權益。請務必用「紙本辭呈+email」雙軌留證,白紙黑字寫清楚辭職日與最後工作日。

    五、沒依規定預告就走,會怎樣?破除「不給薪」迷思

    這是焦慮的源頭,也是謠言最多的地方。先講最重要的結論:你沒依規定預告就離職,雇主原則上「不能扣你的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部對「雇主可否因勞工未預告離職而扣薪」有明確函釋,核心立場是:

    「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應得之對價報酬,基於勞務無法儲存之特性,倘員工未依法預告雇主終止契約,致事業單位有損害時,事業單位得依民法有關規定向員工求償,尚不宜扣薪。」

    把這段話拆成三層意思:

    1. 工資是你已付出勞務的對價,跟「你違反預告義務」是兩回事,性質不同,雇主不能拿後者直接抵扣前者。你做到最後一天,那幾天的工資雇主就得全額付。
    2. 雇主若真有損害,只能「依民法求償」——也就是協商,談不攏就走民事訴訟,而且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要證明「因為你少預告這幾天,公司具體損失了多少錢」。這在實務上往往很難舉證,並非雇主說有損害就有。
    3. 雇主不能片面扣薪、不能扣留證件、不能不轉勞健保作為「處罰」。這些都不是合法的求償方式。

    注意

    「未預告=一定要賠錢」也是迷思,但別走另一個極端。 雖然雇主不能扣薪,但「未依規定預告」確實是違反契約義務的行為,理論上雇主仍可循民事求償損害。實務上能否求償成功,完全取決於雇主能否舉證實際損害,這是高度個案、有爭議的地帶。所以正確心態不是「反正不能扣薪我就直接消失」,而是「盡量依規定預告、留好交接紀錄」,把被求償的風險降到最低。突然失聯、惡意不交接,才是真正可能讓你吃虧的行為。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與其賭「雇主告不告得成」,不如把預告與交接做好。 法律確實保護你不被扣薪,但「打官司」對勞工來說時間與心力成本都很高,就算最後你贏了也累。聰明的做法是:能依天數預告就依天數預告;若真有急事必須提早走,主動與雇主協商縮短預告期、把交接做到無可挑剔,並全程留書面。把姿態擺在「我有誠意好好交接」,遠比擺爛失聯更能保護你自己,也更不會留下被求償的破口。

    六、離職結算清單:走之前,這些錢與文件要拿回來

    離職不是說再見就好,「結算」才是真正攸關荷包的部分。以下是離職時雇主應結清、你應主動確認的項目,逐一檢查不要漏。

    1. 未休特別休假——一律折算工資

    這是最常被A走的一筆。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24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不論離職原因為何(自請離職、被資遣、退休都一樣),當年度尚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一律應折算工資發給,沒有例外。

    勞動部講得很白:「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與你是自己走還是被資遣無關。折算的「一日工資」是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月薪者,則以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 30計算。

    0 日例外

    離職時未休特休須折算工資,不分離職原因;雇主拒付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施行細則第 24 條、勞動部函釋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離職務必把特休結算當成必拿項目,別自己放棄。 很多人離職時忙著交接、急著到下一份工作報到,根本沒檢查特休還剩幾天就走了,等於白白送公司一筆錢。記住:未休特休折算工資是你的法定權利,不是雇主的恩惠。離職前先用工具把自己的特休日數算清楚,再核對薪資單上有沒有把折算工資算進去——少一天都是真金白銀。

    先用「特別休假試算工具」算出你到離職日累積的特休日數,核對公司有沒有折算給你 →依勞基法第38條年資級距,算出今年度特休天數與未休折算工資。

    2. 當期工資——做到幾號就結到幾號

    你做到最後一天的工資,雇主必須結清。離職時的工資給付時點,依勞動部見解,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不得超過原本約定的發薪日。例如公司每月 5 日發薪,你 2 月 20 日離職,最遲應於 3 月 5 日把你 2 月做到 20 號的工資(含特休折算)一次付清。雇主不能用「等下個月一起算」或「扣到交接完才給」來拖延或扣留。

    3. 勞工退休金——提繳到最後一天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須按月為你提繳不低於月薪 6% 的退休金到你的勞退個人專戶。離職時要確認:雇主有把你做到離職當月的勞退提繳完成。這筆錢進的是你個人專戶(不是給雇主),離職時不會直接領到,但要確認沒有被漏繳。可透過勞保局網站或行動服務查詢自己的提繳紀錄。

    4. 離職證明/服務證明書——你開口,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是你的法定權利。離職證明在下一份工作報到、辦理勞健保、甚至日後請領某些給付時都可能用到。

    特別提醒:若你是被資遣,要的不是普通服務證明書,而是**「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你能否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的關鍵文件,務必確認證明上的離職事由正確記載為資遣(第 11 條等),不要被填成「自願離職」而喪失失業給付資格。

    5. 勞健保轉出——確認雇主有辦理退保

    離職後雇主應辦理你的勞保、健保退保(轉出)。要確認雇主沒有「離職後還掛著你的保」或「提早幫你退保」造成空窗,這會影響你的保險年資與權益。離職後可自行向勞保局確認退保日期是否與離職日相符。

    00111未休特休折算當期工資結清勞退提繳到職末離職證明勞健保正確轉出應確認
    離職結算五大必拿項目檢查(1=應確認/應拿到)

    七、年資怎麼算?影響特休、資遣費、預告期的共同基準

    預告天數、特休日數、資遣費——這三件事全都建立在「年資」上,所以年資怎麼算非常關鍵。

    工作年資原則上自「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契約終止之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及施行細則第 5 條,採同一雇主、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期間認定。幾個常見情況:

    • 單純連續任職:最單純,到職日到離職日之間的全部期間就是年資。例如 2023 年 3 月 1 日到職、2026 年 4 月 1 日離職,連續年資為 3 年又 1 個月,自請離職的預告期適用「3 年以上=30 日」。
    • 中途離職又回鍋:若你曾離職、之後再受僱於同一公司,原則上年資重新起算,前後不併計(除非雇主同意併計或法律另有規定)。
    • 企業併購、改組留用:若是因公司併購、改組而由新雇主「商定留用」你,依企業併購法等規定,年資應由新雇主予以併計,不能讓你的年資歸零。
    • 留職停薪期間:是否計入年資,視留停原因與約定而定,屬個案認定,建議離職前向人資或主管機關確認。

    到職日

    年資起算的單一基準日,連動特休日數、資遣費月數與預告期天數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施行細則第 5 條

    提示

    為什麼年資要算到「天」? 因為它同時卡在三道門檻上:年資是否「滿 1 年」「滿 3 年」決定你的預告期跳到下一階(20 日或 30 日);年資每滿一年累進你的特休日數(第 1 年 7 天、第 2 年 10 天、第 3 至 5 年每年 14 天……);資遣費也是按年資比例計算。離職日早一天、晚一天,有時剛好跨過一個整年門檻,差距可能是好幾天特休或半個月資遣費。離職日的選擇,值得精算。

    八、自請離職有沒有資遣費?退休金又是另一回事

    這是離職時最容易誤會的金額。先記住一句話:「自請離職」原則上沒有資遣費;資遣費是雇主「資遣你」時才有的。

    • 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是雇主因第 11 條等法定事由「資遣」勞工時才須發給。新制下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你自己提離職,原則上拿不到資遣費。
    • 例外——被迫離職(擬制資遣):如果雇主有違法情事(如積欠工資、違法調動、職場霸凌、未依法提繳勞退等),你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此時雖然形式上是你提離職,但法律視為「可歸責於雇主」,你仍可請求資遣費。這類情況高度個案,務必保留雇主違法的證據,必要時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退休金(舊制/符合退休要件者):與資遣費不同。若你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如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工作 25 年以上等),即使是「自請」也能領退休金。新制勞退則是你個人專戶累積的金額,年滿 60 歲後可請領。

    注意

    別把「被迫離職」當成隨便就能主張的萬靈丹。 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張雇主違法、據以請求資遣費,門檻不低,且多數情形須在「知悉事由後 30 日內」行使終止權,逾期可能喪失。是否構成「可歸責於雇主」屬個案認定,爭議性高。若你認為自己是被迫離職,建議先諮詢各地勞工局(處)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別自己貿然認定後就斷然走人,以免反被認定為一般自請離職而兩頭落空。

    若你是被資遣或主張被迫離職,用「資遣費試算工具」先算出你應得的金額 →勞退新制/舊制,輸入平均工資與年資算出資遣費。

    九、競業禁止與保密:離職後還可能綁住你的條款

    辭呈遞了、人也走了,有些約定卻可能延續到離職之後,最常見的就是「競業禁止」與「保密義務」。

    競業禁止:沒給合理補償,約定無效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雇主要和你約定「離職後不得到競爭對手任職/創業」,必須同時符合四要件,缺一不可: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你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你因不從事競業所受的損失,有合理補償

    其中「合理補償」依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你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的 50%,且這筆補償不包括你在職期間已領的薪水。只要四要件有任一項不符(最常見的就是雇主根本沒給補償),整個競業禁止約定無效,你不受拘束。此外,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超過部分縮短為 2 年。

    50%

    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合理補償下限:每月不低於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否則約定無效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簽競業條款前,一定要看「有沒有補償、補償多少」。 很多人入職時被夾在一疊文件裡簽下競業禁止,離職後才發現綁手綁腳。請記住:合法的競業禁止是「你不去搶生意,雇主拿錢補償你的損失」的對價關係——天底下沒有「白白限制你 2 年又一毛不給」的有效條款。離職時翻出當初簽的約定,逐一對照四要件,特別確認補償條款。沒補償就是無效,別被一紙無效條款嚇得不敢接新工作。

    保密義務:與競業禁止不同,通常離職後仍存續

    要區分清楚: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是兩回事。保密義務(不得洩漏雇主的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及契約約定,通常不因離職而消滅,也不以「給補償」為要件——你離職後仍不得把前公司的客戶名單、技術機密拿去用或外洩。競業禁止管的是「你能不能去競爭對手」,保密管的是「你能不能用、洩漏機密」,兩者各自獨立。即使競業條款無效,保密義務仍可能繼續有效,務必謹守。

    十、交接爭議:扣薪、扣證件、不放人都不合法

    「交接沒做完不准走」「交接沒交清就扣薪」是離職時最常見的施壓手段,但多半站不住腳。

    法律上要把兩件事分開:

    • 「能不能走」:一旦你合法預告、預告期屆滿,勞動契約即終止,雇主無權強留。台灣沒有「強制勞動」,你不是公司的財產。
    • 「交接義務」:你有誠信交接的附隨義務。若你惡意不交接、造成公司具體損害,雇主可循民事求償——但同樣要由雇主舉證損害,而且不能用扣薪、扣證件、不轉勞健保來「自力救濟」

    注意

    雇主以「未完成交接」為由,扣留你的工資、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或任何個人證件,都不是合法行為。工資須全額給付(勞基法第 22 條)、服務證明書不得拒絕(第 19 條),這些都不能拿交接當條件。你能做、也應該做的是:把交接做到無可挑剔並留下書面紀錄(交接清單、email、簽收單),既履行義務、也讓雇主沒有「你沒交接」的指控空間。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交接的證據,是離職時最便宜的保險。 一份簽了名的交接清單、一封寄給主管和接手人的交接 email,可能日後幫你擋掉一場「你沒交接害公司損失」的求償。離職前花一個下午把交接整理成書面、請對方簽收或回信確認,比事後請律師便宜太多。把姿態做足、把證據留好,是聰明勞工保護自己的標準動作。

    十一、特殊情況:試用期、定期契約、被迫離職怎麼辦

    前面講的是最常見的「不定期契約、自請離職」。幾種特殊情況的規則不同,別套錯。

    試用期內離職

    勞基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實務上承認雇主與勞工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離職的預告期,原則上仍回歸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若你到職未滿 3 個月,沒有法定預告天數;若試用期較長已超過 3 個月,則適用 10 日。試用期不代表「想走就走、想趕就趕」都沒規則,雙方仍受誠信原則拘束。

    定期契約

    如果你簽的是有期限的「定期契約」(如專案性、季節性工作),原則上契約到期自動終止,不需另外預告。但若是「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依第 15 條第 1 項,你在屆滿 3 年後可終止,但須30 日前預告雇主。定期契約期限未到就想提前走,法律未準用第 16 條預告規定,但可能涉及契約違約責任,須看契約約定。

    被迫離職(擬制資遣)

    前面第八節提過:雇主有積欠工資、違法調動、職場暴力、未依法提繳勞退等情事,你可依勞基法第 14 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仍可請求資遣費。這種情況你不需要遵守預告期(因為是雇主違法在先),但務必保留證據、注意 30 日除斥期間,並建議先走勞資爭議調解。

    提示

    不管哪種特殊情況,「未休特休要折算、工資要結清、離職證明可索取」這三項權利都不會變。它們不因契約類型、離職原因而打折——這是離職結算最穩的三條底線,先把它們守住。

    十二、離職前 10 分鐘自我檢查清單

    把這篇的重點收斂成一張清單,遞辭呈前、走人前各跑一遍:

    • 算清楚連續年資,對照天數表決定應預告幾天(10/20/30 日)。
    • 用「紙本辭呈+email」雙軌遞交,白紙黑字寫明辭職與最後工作日。
    • 預告期內完成交接,做成書面交接清單並請對方簽收或回信確認。
    • 確認未休特別休假日數,核對薪資單有把折算工資算進去。
    • 確認做到最後一天的工資會全額、依時結清(至遲原發薪日)。
    • 確認雇主把離職當月的勞退提繳完成、勞健保正確轉出。
    • 開口向雇主索取離職/服務證明書(被資遣者要「非自願離職證明」)。
    • 翻出當初簽的競業禁止條款,逐一對照四要件,確認有無合理補償。
    • 若認為自己是被迫離職,先保留雇主違法證據、考慮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全程留證:辭呈、email、交接簽收、薪資單、各項證明,都備份留底。

    離職從來不是「拍拍屁股走人」這麼簡單,但也絕不像謠言講的那樣可怕。把預告期當成法律給你的緩衝、把結算清單當成必拿的權益、把交接證據當成最便宜的保險——你就能體面地、不吃虧地,走向下一段職涯。預告期是保障,不是束縛;該拿的錢與文件,一樣都別少拿。

    常見問題

    勞工自請離職要提前幾天通知雇主?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 16 條第 1 項的預告期間: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要在 10 日前預告;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20 日前預告;3 年以上者,30 日前預告。做不滿 3 個月則沒有法定預告天數。注意這是『最低標準』,若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定要求更長(例如一律 30 天),在合理範圍內仍可能需要遵守,但雇主不能要求超過法令又不合理的天數。

    我沒有提前預告就離職,公司可以扣我薪水嗎?

    原則上不行。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部明確函釋:勞工未依法預告離職,雇主『尚不宜扣薪』。工資是勞務的對價,與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性質不同,不能直接從工資抵扣。雇主若因你未預告而確實受有損害,只能依民法規定另循民事途徑(協商或訴訟)向你求償,而且要由雇主舉證損害金額。所以『不給薪』是常見迷思,實務上雇主仍須把你做到最後一天的工資全額付清。

    離職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公司一定要折算工資嗎?

    一定要。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施行細則第 24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不論離職原因為何(自請離職、被資遣、退休都一樣),當年度尚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一律應折算工資發給。折算的一日工資,是契約終止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月薪者則以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除以 30 計算。雇主拒付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並命補發。

    謀職假是什麼?自請離職也有謀職假嗎?

    謀職假是『雇主依法資遣你』時才有的權利,自請離職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2 項,勞工在雇主預告資遣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找工作,每星期可請假外出尋職,但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2 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工資照給。換言之,被資遣者在預告期內可帶薪找工作;但若是你自己提離職,這項謀職假並不適用。

    雇主資遣我,卻沒有提前預告,我可以要求什麼?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的預告期間(10/20/30 日)就終止契約,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也就是俗稱的『預告工資』。例如你年資 2 年(應 20 日前預告),雇主今天通知今天就要你走,等於少預告 20 天,就要補發 20 日的工資。另外,雇主資遣還須依法發給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攸關你能否請領失業給付),並進行資遣通報。

    年資怎麼算?跨年中離職的特休和資遣費年資以哪天為準?

    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計算到契約終止之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 及施行細則第 5 條認定,原則上採同一雇主、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的期間。特別休假日數、資遣費、預告期天數全都以這個到職日推算的『連續年資』為基礎。要注意:留職停薪、性質上中斷的期間是否計入須個案認定;若中間曾離職又再受僱,通常重新起算,但若屬企業併購、改組而由新雇主商定留用者,年資應予併計。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一定有效嗎?沒有補償也要遵守嗎?

    不一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必須同時符合四要件才有效: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你的職務能接觸營業秘密、限制的期間區域對象未逾合理範疇、以及雇主對你因不競業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其中合理補償依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每月不得低於你離職時 1 個月平均工資的 50%。若雇主沒給合理補償,該競業禁止約定無效,你不受拘束。此外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 2 年,超過部分縮短為 2 年。

    我提了離職但交接還沒完成,公司可以不讓我走或扣留薪水、證件嗎?

    不行。一旦你合法預告終止契約、預告期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雇主無權強留你。交接是另一層義務:若你惡意不交接造成公司損害,雇主可循民事求償,但不能因此扣留你的工資、勞健保轉出、離職證明或任何個人證件。實務上建議你留下完整交接紀錄(書面、email)並保留證據,既盡到交接義務、也保護自己免於日後被指控『未交接致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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