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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工權益完整指南:資遣費、預告期、勞健保、薪資,試用期一樣受勞基法保障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8 分鐘

「不好意思,你還在試用期,所以沒有資遣費,明天就不用來了。」這句話,每年讓無數剛入職的勞工默默吞下委屈、收拾東西走人。問題是——它在法律上多半站不住腳

台灣社會對「試用期」有一個根深柢固的誤會:以為這是一段法律的真空期,雇主想留就留、想踢就踢,不用保勞保、不用給資遣費、薪水還能打折。這篇文章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這個迷思徹底拆掉。事實是:勞基法雖然在 86 年把「試用期」三個字從條文裡刪掉了,但這不代表試用期沒有規範,反而代表「試用期間的勞工,跟正式員工受到同一部勞基法的保障」。

這篇指南會帶你看清楚:試用期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被資遣時你能主張什麼、勞健保什麼時候該保、薪資與加班如何受保障、年資怎麼算,以及雇主最常用的幾種違法手法和你的自保之道。涉及法律見解仍有爭議的地方,我們會誠實標出來——因為這是 YMYL(攸關權益)的內容,不能為了好讀而把灰色地帶講成黑白分明。

一、試用期的法律地位:法無明文,但實務承認「合理」約定

要談試用期權益,得先搞懂一個讓很多人意外的前提:現行勞動基準法根本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

86 年那次關鍵的刪除

很多人不知道,台灣的法律曾經規定過試用期。早年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曾明文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但這條規定在民國 86 年修正時被刪除。從那之後,無論是勞基法本法還是施行細則,都不再有任何關於試用期長度、性質的明文規範。

那為什麼公司還是天天在用試用期?答案在「契約自由」。

法無明文,不等於不能約定

法律沒規定,不代表不能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誠信原則,司法實務肯認勞資雙方約定試用期是合法有效的。台灣高等法院在判決中就指出,約定試用期間的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這是一個正當的目的,因此試用期約定本身有效。

換句話說,現在的試用期,是建立在「勞資雙方合意」上的契約安排,而不是法律強制或法律禁止的東西。它存在於一個「法律沒明講、但實務接受」的空間裡。

86 年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刪除『試用期不得超過 40 日』條文的年度,自此現行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

來源:立法院:勞工試用期法律性質之研析

「合理」是唯一的界線

既然法律沒規定試用期長度,是不是雇主想訂多久就多久?並非如此。實務上以「合理」作為界線:試用期應依工作的性質與複雜度合理約定,常見為 1 到 3 個月;明顯過長的試用期(例如動輒半年、一年),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而無效。延長試用期也必須經過勞工同意,雇主不能單方面無限延長。

提示

試用期是否「合理」、約定是否有效,最終屬於個案認定,會因產業、職位、約定內容而異。如果你遇到明顯不合理的超長試用期,或試用期間勞動條件遠低於正式員工,建議洽詢當地勞工局,由主管機關或法院依個案判斷,本文無法給你一個「幾個月以內一定合法」的標準答案。

二、最重要的觀念:試用期間「全程適用」勞動基準法

如果你只記得本文一句話,請記這句:試用期間的勞工,和正式員工一樣,全程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試用期」這三個字,只是勞資之間對「這段期間用來互相觀察、評估是否適合」的一個約定稱呼。它不會改變勞動契約已經成立的事實。只要你已經到職、提供勞務、領取報酬,你和雇主之間就是一段成立的僱傭關係,勞基法的每一條保障——工資、工時、加班費、休假、職業安全、終止契約的程序——對你一體適用。

注意

本站觀點:「試用期=沒保障」是台灣職場最危險的迷思之一。 這個誤會讓無數新進勞工在被違法對待時選擇沉默——勞保沒保以為理所當然、薪水打折以為天經地義、被無故解僱以為求償無門。事實恰好相反:試用期間你享有的法定保障,和做了十年的老員工完全一樣。差別只在於「雇主對你是否適任的評估期」,而不是「你的法定權益打折期」。認清這一點,是你自保的第一步。

這個原則會具體展現在後面幾節要談的每一件事上:勞健保到職就要保、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加班費照給、資遣要走程序、年資從第一天算起。它們全部源自同一個基礎——僱傭關係一旦成立,勞基法就生效,與是否冠上「試用期」之名無關。

三、試用期被資遣:預告、資遣費、通報到底適不適用?

這是試用期爭議的核心,也是最多人吃虧的地方。我們先講結論,再講爭議。

勞動部(行政機關)的立場:仍須依勞基法辦理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釋,主管機關認為:即使在試用期內,雇主若要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仍必須遵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包括:

  • 必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的法定資遣事由(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能勝任工作等);
  • 必須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 必須依勞基法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給付資遣費
  • 必須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辦理資遣通報

也就是說,從行政機關的角度,試用期資遣跟正式員工資遣,程序上沒有差別。各地勞工局多採此見解,雇主未依規定辦理,常會被裁罰。

司法實務的分歧:部分法院見解較寬

但事情沒有那麼單純。司法實務有相當一部分判決採取不同見解,認為試用期仍屬於「締結正式勞動契約的前階段」,在雇主未濫用權利的前提下,試用期內終止契約無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所定的事由,也無資遣費規定的適用

這就形成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見解落差:

觀點來源試用期資遣是否須具法定事由是否須給資遣費
勞動部/各地勞工局(行政)須具備須給付
部分法院判決(司法)審查標準較寬、未必須具備部分認為無須給付
多數律師實務建議從嚴,比照正式員工建議給付以免裁罰

注意

本站觀點:試用期資遣「多數情況下仍應給資遣費」,這不是法律口號,而是務實判斷。 雖然有法院判決對雇主較寬鬆,但行政機關(勞工局)普遍採肯定立場,雇主不給資遣費被勞工申訴,遭裁罰的風險很高。更何況,多數律師也建議雇主比照正式員工辦理以求自保。所以站在勞工立場:別輕易相信「試用期就是沒資遣費」這句話——你有相當充分的依據去主張它。但也請理解這是有爭議的灰色地帶,最終是否成立會視個案事實(試用期約定內容、解僱理由、是否濫用權利)而定,有爭議時務必洽勞工局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預告期間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16 條,雇主資遣勞工的預告期間,按勞工的繼續工作年資長短決定:

繼續工作年資預告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前預告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前預告
3 年以上30 日前預告

值得注意的是,繼續工作未滿 3 個月者,其預告期間「法無明定」,原則上由勞雇雙方商議;但這不代表雇主可以完全省略其他義務——資遣通報與資遣費仍應辦理。此外,雇主若未依規定的預告期間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預告工資),不能用「沒先講」來規避。

10/20/30 日

勞基法第 16 條資遣預告期間:年資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 至 3 年/3 年以上

來源: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資遣費怎麼算

現在絕大多數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94 年 7 月 1 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工作年資 × 1/2,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也就是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計算,總額上限 6 個月。舉例:月平均工資 36,000 元、年資 8 個月,資遣費約為 36,000 × (8/12) × 0.5 ≒ 12,000 元。試用期年資同樣計入(詳見第六節)。

用「資遣費計算機」輸入你的平均工資與到職/離職日,立刻算出新制資遣費金額 →勞退新制/舊制,輸入平均工資與年資算出資遣費。

資遣通報:別忘了這道程序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時(含試用期資遣),應於勞工離職 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若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則應於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可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對勞工而言,資遣通報是一個重要的「違法訊號偵測器」:如果公司用「試用期」當理由,連通報都不辦、資遣費也不給,等於同時踩了兩條線,你的申訴底氣會很足。關於非自願離職的後續權益,可進一步參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怎麼開、有什麼用的完整說明。

四、勞健保與勞退:到職第一天就要保,沒有「試用期免保」

這一節單獨拉出來講,因為它是試用期最高頻、最明目張膽的違法地帶。

投保時點:到職日,不是試用期滿日

很多公司會跟你說:「先試用一個月,過了再幫你保勞健保。」這句話本身就是違法的

依法,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退休金的提繳,都應自勞工到職的第一天起辦理,沒有任何「試用期間可以不保」的合法空間。雇主延後投保,等於讓你在試用期間裸奔——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生病就醫、或需要請領給付,你的權益會直接落空,而雇主則涉及違法,可能面臨罰鍰與損害賠償。

到職第一天

勞保、健保、勞退提繳的法定投保起算時點,無『試用期免保』例外

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相關規定

一個常被混淆的例外:勞保 5 人門檻

這裡要誠實補一個容易被誤解的細節:勞工保險有「僱用 5 人以上事業單位才強制納保」的規定。也就是說,員工人數未滿 5 人的小公司,依法可以不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但雇主仍可自願加保)。

但請特別注意:

  • 這個「5 人門檻」只適用於勞保
  •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的提繳不受 5 人門檻限制——即使是 1 人公司,健保與勞退提繳一樣是雇主的法定義務;
  • 「未滿 5 人不保勞保」是「公司規模」的問題,不是「試用期」的問題。雇主絕不能拿「公司小」當藉口,把「試用期不保健保、不提勞退」也一起合理化。

注意

本站觀點:「勞保沒保到職日」幾乎是試用期勞工被坑的第一個訊號。 你入職第一週,做兩件事就能自保:第一,上勞保局網站或用勞保局 App、自然人憑證查詢「自己的勞保投保紀錄」,確認雇主有沒有在到職日幫你加保;第二,看薪資單上有沒有正確扣繳健保費、有沒有勞退提繳紀錄。如果到職好幾週查不到投保紀錄,這就是一個明確的違法警訊——別等到出事或試用期滿才發現,那時往往已經錯過職災給付或就醫保障的關鍵時點。

五、薪資與加班:試用期同樣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試用期薪水打折」是另一個流傳很廣、但不全然正確的觀念。我們把它拆成兩層來看。

底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只要勞資之間是僱傭關係,就全程適用勞基法,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026 年(民國 115 年)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最低工資)已調升為:

  • 月薪制:每月 29,500 元(較前一年 28,590 元調升 910 元,漲幅 3.18%);
  • 時薪制:每小時 196 元

這是連續第十年調漲。任何雇主以「試用期」為由,給付低於上述金額的薪資,都是違法的,不因冠上「試用」之名而合法。

29,500 元/196 元

2026 年(115 年)1 月 1 日起基本工資:月薪每月 29,500 元、時薪每小時 196 元

來源: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連十漲)

灰色但合法:試用期薪資低於「正式期」

那「試用期月薪 30,000、正式後調到 35,000」這種約定合不合法?答案是:只要試用期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且雙方有約定,法律並未禁止。 試用期與正式期給付不同薪資,屬於勞資約定的範圍,但有兩個前提:

  1.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述底線);
  2. 應於勞動契約中明確載明試用期薪資、正式後薪資與調整條件,避免事後爭議。

也就是說,「試用期薪水比正式期低一點」可能合法,但「試用期薪水低於基本工資」一定違法——兩者千萬別混為一談。

加班費、休假一視同仁

試用期員工的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特休、病假、事假等假別權利,全部比照正式員工。雇主不能以「還在試用」為由:

  • 要求試用期員工無償加班;
  • 國定假日出勤不給加倍工資;
  • 拒絕給予法定的特休或請假權利。

這些都是勞基法的強制規定,試用期員工一體適用。

實務眉角

入職時拿到勞動契約,先確認三件事:① 試用期薪資是否寫清楚、是否不低於基本工資;② 試用期長度與延長條件;③ 試用期通過後的薪資與職務。白紙黑字寫下來,遠勝口頭承諾——日後若有「試用通過卻不調薪」「試用期被無預警延長」的爭議,契約是你最有力的依據。

六、年資:從到職第一天起算,併入總年資

試用期的年資算不算?這關係到你未來的特休天數、資遣費、退休金,影響很實際。

答案是:算,而且從到職第一天起算。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者,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這代表:

  • 你的特休天數:依勞基法,工作滿 6 個月即有特休,這個「6 個月」是從到職日起算,包含試用期;
  • 你的資遣費與退休金:年資越長金額越高,試用期那幾個月一樣計入;
  • 你的預告期間:年資跨過 3 個月、1 年、3 年的門檻,預告期就會拉長,試用期同樣納入計算。

注意

本站觀點:留意雇主把年資「從試用期滿日」起算的小動作。 有些公司會在系統裡把你的年資起點設成「試用期滿、正式錄用」那天,等於默默把試用期那 1 到 3 個月的年資吃掉。這在你計算特休、日後資遣費或退休金時,會悄悄少算一截。入職後與離職前,都建議跟人資確認「年資起算日是到職日,而非試用期滿日」——這筆帳,差的可能不只是幾天特休。離職時若涉及年資與證明,也別忘了確認離職預告與年資相關規定

七、雇主常見的違法手法:對照檢查表

把前面幾節的原則反過來看,就能整理出雇主在試用期最常見的幾種違法或灰色操作。對照下表,一眼看出自己有沒有被坑:

雇主說法/做法是否合法法律真相
「試用期過了再幫你保勞健保」違法勞健保、勞退應自到職第一天投保
「試用期薪水打七折」(低於基本工資)違法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026 月薪 29,500)
「試用期沒過,明天不用來,沒資遣費」高度爭議/多半違法依勞動部見解仍須給預告與資遣費;法院見解有分歧
「試用期資遣不用通報」違法就服法第 33 條,資遣含試用期均須通報
「年資從試用期滿才算」違法年資自到職日起算、併入總年資
「試用期加班沒有加班費」違法加班費比照正式員工
「試用期不能請特休、病假」違法假別權利與正式員工相同
「再延長三個月試用期」(未經你同意)違法/無效延長須經勞工同意
「試用期月薪 3 萬、正式後 3.5 萬」(均高於基本工資、契約載明)合法屬勞資約定範圍

提示

表格中標示「高度爭議」的項目(試用期資遣費),請理解其法律狀態並非黑白分明:行政機關採肯定見解、部分法院採否定見解。實際個案是否成立,取決於試用期約定內容、解僱理由是否正當、雇主有無濫用權利等事實。遇到爭議,最穩妥的做法是向當地勞工局諮詢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不要單憑網路文章(包含本文)就斷定誰一定贏。

八、勞工自保六步:從入職到離職的權益防線

知道權益是一回事,守住權益是另一回事。把下面六個動作做好,你在試用期就不會吃悶虧。

    實務眉角

    本站觀點:證據在平時,不在事後。 試用期勞資爭議最後能不能贏,往往不是看「法律站在誰那邊」,而是看「誰拿得出證據」。雇主有完整的人事與出勤系統,勞工常常兩手空空。所以從入職第一天起,就把投保查詢、契約、薪資單、出勤紀錄當成習慣留存——這些東西平時用不到,一旦有爭議,就是你最硬的底牌。等到被資遣那天才開始找證據,往往為時已晚。

    九、資遣費怎麼估:一個試用期案例

    把前面的規則套進一個具體情境,你會更有感。假設小柔,2025 年 10 月 1 日到職,約定試用期 3 個月,平均工資 36,000 元。試用期還沒結束,公司在 2025 年 12 月 15 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她。

    第一步:確認年資

    到職日 2025/10/1 到離職日 2025/12/15,年資約為 2 個月又 15 天,換算約 0.21 年(75 天 / 357 天)。試用期年資全部計入

    第二步:算預告期與預告工資

    年資未滿 3 個月,預告期間「法無明定」,由勞雇商議;但雇主若未給予合理預告,仍宜給付相當的預告工資,且資遣通報(離職 10 日前)與資遣費不可省略。

    第三步:算資遣費(勞退新制)

    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年資 × 1/2 = 36,000 × 0.21 × 0.5 ≒ 約 3,780 元

    金額看似不大,但這是勞工依法應得的權益,雇主以「試用期」為由完全不給,依勞動部見解並不合法。加上若未辦資遣通報,雇主另涉就服法罰鍰 3 萬至 15 萬元。

    04000080000120000160000資遣費(元)資遣通報罰鍰下限(元)資遣通報罰鍰上限(元)金額
    小柔試用期資遣案例:雇主應辦理的三項法定義務(示意,金額為估算)

    從上圖可以看到一個很諷刺的對比:雇主省下的那筆 3,780 元資遣費,相較於未辦資遣通報可能被罰的 3 萬到 15 萬元,根本不成比例。 這也是為什麼多數律師建議雇主:與其為了省小錢踩線被罰,不如老老實實依法辦理。對勞工而言,這個對比也說明你主張權益的底氣——雇主違法的代價,遠高於他想省下的那點錢。

    換上你自己的到職日、離職日與平均工資,用「資遣費計算機」算出精確金額 →勞退新制/舊制,輸入平均工資與年資算出資遣費。

    十、試用期 vs 正式期:權益對照一覽

    很多人最大的困惑是「試用期到底跟正式期差在哪」。答案可能讓你意外——在法定權益上,幾乎沒有差別。 用一張表把它講清楚:

    權益項目試用期正式期說明
    勞保、健保、勞退到職日投保持續投保投保時點相同,無試用期例外
    薪資底線(基本工資)適用適用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加班費照給照給計算標準相同
    特休、病假、事假享有享有假別權利相同
    國定假日加倍工資適用適用出勤即加倍
    年資計算自到職日起算連續計算試用期併入總年資
    資遣須具事由依勞動部見解須具備(法院見解分歧)須具備試用期審查標準實務上稍寬
    資遣費依勞動部見解須給付(有爭議)須給付試用期適用性有爭議
    資遣通報須辦理須辦理就服法第 33 條
    預告期間適用(未滿 3 月者法無明定)適用依年資 10/20/30 日

    唯一在實務上「真的不一樣」的,其實只有一件事:試用期是雇主評估你是否適任的期間,因此資遣的審查標準在司法實務上可能稍微寬鬆。 但「稍微寬鬆」不等於「可以恣意」——雇主仍須具體說明你如何不能勝任,不能毫無理由解僱。除此之外,你在試用期享有的法定保障,和正式員工一模一樣

    十一、試用期權益速查表

    把本文所有關鍵數字與規則整理成一張表,遇到狀況時對照即可:

    項目規定依據/備註
    試用期法律地位法無明文,實務承認合理約定86 年刪除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3 項
    試用期長度上限無法定上限,以「合理」為界常見 1–3 個月,延長須勞工同意
    勞健保、勞退投保時點到職第一天無「試用期免保」例外
    勞保 5 人門檻未滿 5 人公司可不強制保勞保健保、勞退提繳不受此限
    試用期薪資底線不低於基本工資2026:月薪 29,500/時薪 196
    加班費、特休、請假比照正式員工勞基法強制規定
    年資計算自到職日起算、併入總年資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
    資遣須具事由依勞動部見解須具備 §11 事由法院見解有分歧
    預告期間3 月–1 年:10 日/1–3 年:20 日/3 年以上:30 日勞基法第 16 條
    未滿 3 個月預告法無明定,勞雇商議資遣費、通報仍須辦
    資遣費(新制)每滿一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資遣通報離職 10 日前通報主管機關就服法第 33 條
    未通報罰鍰3 萬至 15 萬元就服法第 68 條
    非自願離職證明被資遣可要求開立攸關失業給付請領

    十二、行動清單:試用期勞工的自我檢查

    入職、在職、離職三個階段,照這份清單跑一遍,少漏一項就少吃一次虧:

    • 入職第一週查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紀錄,確認是從到職日起保?
    • 勞動契約有沒有寫清楚試用期長度、薪資、延長條件、通過後待遇?
    • 試用期薪資有沒有低於 2026 年基本工資(月薪 29,500/時薪 196)?低於就是違法。
    • 加班有沒有照給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有沒有加倍工資?
    • 平時有沒有保留打卡、班表、薪資單、加班紀錄等證據?
    • 年資是不是從「到職日」而非「試用期滿日」起算?
    • 被資遣時,雇主有沒有給書面通知、依年資給預告(或預告工資)?
    • 被資遣時,雇主有沒有依勞退新制給資遣費、辦理資遣通報?
    • 有沒有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拒簽「自願離職」?
    • 對資遣費、投保、薪資有爭議時,有沒有找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試用期從來不是雇主的權力真空期,而是一段「你被觀察、但權益不打折」的正常工作期間。把「試用期=沒保障」這個迷思丟掉,記住勞健保到職就要保、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資遣多數仍要給資遣費、年資從第一天算起——這四件事顧好,你就不會在人生第一份或下一份工作的開頭,被一句「你還在試用期」騙走本來就屬於你的權益。

    常見問題

    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依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見解,試用期間雇主若要單方終止契約,仍須依勞基法辦理,包括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期。資遣費按勞退新制計算: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未滿一年按比例計。不過要注意:部分法院判決採不同見解,認為合理試用期內雇主終止契約無須具備法定事由、亦無資遣費適用。實務上行政機關(各地勞工局)多採肯定立場,雇主未給付常會被裁罰。如有爭議,建議洽當地勞工局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試用期公司可以不幫我保勞健保嗎?

    不可以。勞保、健保與勞工退休金的提繳,都應自『到職第一天』起辦理,沒有『試用期不投保』這種合法做法。雇主以『試用期過了才保』為由拖延,本身就是違法,可能面臨罰鍰,且一旦試用期間發生職災或就醫,勞工權益會直接受損。提醒:勞保有『5 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投保』的門檻,未滿 5 人的公司可不強制納保勞保,但健保與勞退提繳不受此限。

    試用期薪水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不行。只要勞資之間是僱傭關係,就全程適用勞基法,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2026 年(民國 115 年)1 月 1 日起,月薪制最低為 29,500 元、時薪制最低為 196 元。雇主以『試用期打折』為由給付低於基本工資的薪水並不合法。至於『試用期薪資比正式期低、但仍高於基本工資』,法律未禁止,屬勞資約定範圍,應於勞動契約中載明。

    試用期的年資算不算數?

    算。依內政部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留用者,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也就是說,從到職第一天起算年資,不會因為『試用期身分』而被排除。年資會影響特休天數、資遣費與退休金計算、預告期長短,務必確認雇主是從到職日、而非試用期滿日起算。

    試用期雇主可以隨時叫我走人嗎?

    依勞動部見解不行——試用期資遣仍須具備勞基法第 11 條的法定事由(如不能勝任工作),並給預告與資遣費。但司法實務有部分判決認為,在雇主未濫用權利的前提下,合理試用期內終止契約的審查標準較寬鬆。實務折衷是:雇主審查標準雖較寬,但仍須具體說明『勞工如何不能勝任』,不能毫無理由、恣意解僱。若你被以空泛理由解僱又不給資遣費,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試用期有加班費、特休跟請假嗎?

    有,全部比照正式員工。試用期間延長工時一樣要計算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要給加倍工資,特休、病假、事假等假別權利也與正式員工相同。試用期員工在勞基法上並非次等勞工,這些都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還在試用』為由打折或剝奪。

    試用期被資遣,可以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可以,而且應該要。雇主因經濟性或不能勝任等事由資遣勞工(含試用期資遣),屬非自願離職,勞工有權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這張證明是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就業保險給付的必要文件。若雇主拒絕開立或要你簽『自願離職』,請拒絕簽署並向勞工局求助——這直接關係到你能不能領失業給付。

    試用期可以約定多久?超過合理範圍怎麼辦?

    現行法未明文規定試用期長度上限(86 年已刪除『不得超過 40 日』的舊規定)。實務上以『合理』為界,常見為 1 到 3 個月,應依工作性質與複雜度判斷。過長的試用期(如半年、一年)可能被認定不合理而無效。延長試用期須經勞工同意。若你遇到明顯不合理的超長試用期、或試用期間勞動條件遠低於正式員工,可洽當地勞工局諮詢,個案是否合理由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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