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2026 新制舊制、平均工資與被資遣權益完整指南
錢途編輯部錢途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28 分鐘
被資遣從來不只是「公司給一筆錢然後說再見」。它是一連串有法定期限的程序:通報、預告、發證明、結算、再到失業給付。每一個環節都有對應的法律,也都有雇主「省略」或「打折」的空間。
這篇文章的立場很明確:資遣費的金額不是雇主說了算,平均工資的認定才是真正的戰場。 我們會先把新舊制公式講到你能自己手算,再深入平均工資、合法事由、不得資遣的情況、四種離職方式的差異、完整流程與五項權益、稅務、大量解僱保護,並用一個完整情境帶你把每一筆錢算到底,最後拆穿幾種最常見、也最隱蔽的違法手法。看完這篇,你會比資遣你的人更懂規則。
一、先搞懂:資遣費、退休金、預告工資、離職證明是四件不同的事
很多人把這幾筆錢混為一談,結果少領了還不知道。它們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 資遣費:雇主因為「非可歸責於勞工」的原因終止契約時,給的補償。算法看年資與平均工資。
- 退休金:符合退休條件(年資與年齡)時才領。被資遣時領的是資遣費,不是退休金,同一段年資兩者擇一。
- 預告期間工資(代通知金):雇主沒有提前依法定天數預告就要你走,必須補給的錢,它和資遣費是兩筆獨立的金額。
- 非自願離職證明:不是錢,但它是你請領失業給付的門票。沒有它,前面算得再清楚,失業給付也領不到。
注意
最常見的誤解,是以為「資遣費裡已經包含預告工資」。不是。雇主若未依法預告,預告期間工資要另外給;特休未休工資、未結清的加班費也都要分開算。被資遣時,這四筆(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加班費)要逐項對清,缺一項都是少領。
二、資遣費怎麼算?新制與舊制公式(核心)
資遣費的計算只看兩個變數:年資與平均工資。差別在於你適用哪一種制度。
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2005 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上路後到職的勞工,一律適用新制。公式是:
新制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年資 × 0.5(每滿一年發 0.5 個月),未滿一年按比例(算到日),最高 6 個月。
6 個月
新制資遣費的法定上限(平均工資)
來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新制年資超過 12 年後,資遣費就不再增加,固定為 6 個月平均工資。這是新制對高年資勞工最不利的一點,也是當年用「換到更穩定的退休金提繳」交換來的設計。
勞基法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
2005 年 7 月前就到職、且當時選擇續留舊制的勞工,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計算:
舊制資遣費 = 平均工資 × 年資(每滿一年發 1 個月),未滿一年按比例,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無上限。
舊制每年的給付是新制的兩倍,而且沒有上限。對年資很長的老員工,舊制資遣費可能是新制的好幾倍。
新舊制差多少?一張圖看懂
新舊混合制:兩段年資分開算
如果你 2005 年 7 月前就在「同一家公司」服務、後來選擇新制,你會同時擁有舊制年資(到 2005/6/30 為止)與新制年資(2005/7/1 之後)。被資遣時:
資遣費 = 舊制年資 × 1 個月 + 新制年資 × 0.5 個月(新制部分上限 6 個月),兩段分別計算後加總。
換公司後重新到職的年資,一律從新制起算,沒有舊制問題。
實際算四個情境
假設平均工資 50,000 元,不同年資與制度的資遣費:
| 情境 | 制度 | 計算 | 資遣費 |
|---|---|---|---|
| 年資 8 年 3 個月 | 新制 | 50,000 × 8.25 × 0.5 | 206,250 元 |
| 年資 8 年 3 個月 | 舊制 | 50,000 × 8.25 × 1 | 412,500 元 |
| 年資 15 年(觸頂) | 新制 | 上限 6 個月,50,000 × 6 | 300,000 元 |
| 年資 7 個月 | 新制 | 50,000 ×(7/12)× 0.5 | 約 14,583 元 |
同樣的人、同樣的年資,只因制度不同,資遣費差了一倍;而新制年資一旦超過 12 年,再久也只有 6 個月。最後一個例子提醒你:未滿一年也有資遣費,按比例算到日,不會歸零。
混合制再看一例——平均工資 60,000、舊制年資 6 年 + 新制年資 12 年:舊制 6 × 1 = 6 個月、新制 12 × 0.5 = 6 個月(剛好觸頂),合計 12 個月 = 720,000 元。
用「資遣費計算機」輸入你的平均工資與年資,立刻算出新制/舊制金額 →勞退新制/舊制,輸入平均工資與年資算出資遣費。三、平均工資才是戰場:哪些錢要算進去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日平均,再乘以 30 換算成月平均工資來算資遣費。工作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
關鍵在「工資總額」包含什麼。工資是『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給與』——判斷標準是「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下表是常見項目的歸類:
| 項目 | 是否算入平均工資 | 說明 |
|---|---|---|
| 本薪、底薪 | ✅ 是 | 核心工資 |
| 固定津貼(職務、技術、伙食津貼) | ✅ 多數是 | 每月固定發放、具對價性 |
| 全勤獎金 | ✅ 是 | 與出勤勞務直接相關 |
| 加班費 | ✅ 是 | 屬工資,應計入 |
| 績效獎金(與業績連動、經常發放) | ✅ 多數是 | 視是否具經常性與對價性 |
|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紅利 | ❌ 多數否 | 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 |
| 婚喪喜慶補助、生日禮金 | ❌ 否 | 恩惠性給與 |
平均工資的完整算例
假設小美前 6 個月(共 182 天)的工資明細為:本薪每月 38,000、伙食津貼每月 2,400、全勤獎金每月 1,000,另某月有加班費 5,000。6 個月工資總額 =(38,000 + 2,400 + 1,000)× 6 + 5,000 = 41,400 × 6 + 5,000 = 253,400 元。
- 日平均工資 = 253,400 ÷ 182 ≈ 1,392 元
- 月平均工資 = 1,392 × 30 ≈ 41,760 元
注意:這個月平均工資(41,760)比她的「月薪本薪」38,000 高,因為把伙食津貼、全勤、加班費都還原進去了。這就是為什麼自己核對平均工資這麼重要。
實務眉角
我們的觀點:平均工資的低報,是資遣費被打折最常見、也最隱蔽的手法。 有些公司把薪資拆成「低本薪 + 高額獎金」,資遣時只用本薪算平均工資,把經常性給與排除在外。判斷原則很簡單:只要是「每個月或固定週期都領、和工作有對價關係」的給與,多半屬於工資,應計入平均工資。被資遣時,務必拿前 6 個月完整薪資明細逐項核對。
無薪假、留停期間怎麼辦?
如果計算前 6 個月內有減班休息(無薪假)、留職停薪、職災醫療等期間,工資明顯偏低,依函釋與實務見解,這些期間及其工資應予以排除,往前推算正常工作月份,以免平均工資被人為壓低。被資遣前若剛好經歷過無薪假,這點務必主張。
四、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合法資遣的法定事由
雇主不能因為「看你不順眼」就資遣。資遣(依勞基法第 11 條等經濟性、非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終止契約)才有資遣費;如果是勞工嚴重違規被「解僱」(第 12 條,如曠職、重大侮辱、洩密),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且不必給資遣費。兩者天差地別。
勞基法第 11 條的五款資遣事由
- 歇業或轉讓:公司停業或事業體轉讓而未留用。
- 虧損或業務緊縮:須是持續性、實質的虧損或縮編,非一時性。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如天災致停工逾月。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導入自動化、部門裁撤等,但雇主須先盡「安置義務」。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能力或表現確實無法勝任,且雇主已盡輔導改善仍無效。
其他合法情形還包括:第 13 條但書(職災醫療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定)、第 14 條(雇主有過失,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並請求資遣費,俗稱「被迫離職」)、第 20 條(事業改組或轉讓,未留用者由原雇主給資遣費)。
注意
第 4、5 款是被濫用最多的事由。法院實務上,雇主必須證明已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先給輔導、調整職務、改善機會仍無效,才能據此資遣。單憑一次考績差、或臨時把你調去做不來的職務再說你「不能勝任」,往往站不住腳。
五、這些情況「不得」資遣
即使有經濟性事由,下列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
-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勞工因職災醫療中,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 13 條本文)。
- 產假、安胎休養期間:依法請產假者,雇主不得於該期間終止契約。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請育嬰留停者,於留停期間有相當保障,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若雇主在上述期間違法資遣,該終止行為可能無效,勞工得請求回復僱用與工資。換句話說,時機點本身就可能讓資遣違法,不只看事由。
六、四種「離開公司」的方式,權利大不同
被資遣時最關鍵的,是搞清楚你是用哪一種方式離開。下表一次看懂:
| 離職方式 | 法律性質 | 資遣費 | 預告/代通知金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失業給付 |
|---|---|---|---|---|---|
| 資遣(雇主依 §11 等) | 雇主終止 | ✅ 有 | ✅ 有 | ✅ 應發 | ✅ 可領 |
| 解僱(雇主依 §12) | 雇主懲戒終止 | ❌ 無 | ❌ 無 | ❌ | ❌ |
| 合意終止 | 雙方協商 | 看協議內容 | 看協議 | 視情況 | 視離職原因認定 |
| 自願離職(勞工依 §15) | 勞工終止 | ❌ 無 | 勞工須預告雇主 | ❌ | ❌ |
這張表解釋了一切:公司為什麼那麼想讓你「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因為這兩欄的成本,對公司最低。你要守住的,就是「資遣」這一行。
七、被資遣的完整流程與你該拿到的權益
合法資遣是一條有時間軸的流程。把這張時間軸記起來,你就知道每一步該向公司要什麼:
- 1資遣通報:離職 10 日前向主管機關通報
- 2預告期:依年資 10/20/30 日前預告
- 3終止勞動契約: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 4資遣費: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
- 5求職登記:14 日內到就服站,請領失業給付
① 預告期間、代通知金與謀職假
雇主要資遣你,必須依年資提前預告:
| 年資 | 預告天數 |
|---|---|
|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 10 日前 |
| 滿 1 年~未滿 3 年 | 20 日前 |
| 滿 3 年以上 | 30 日前 |
預告期間自通知次日起依曆計算(含例假日)。雇主沒提前預告就要你立刻走,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代通知金)。例如月薪 36,000、年資 4 年(應預告 30 日),雇主當天請你走,代通知金約為一個月薪資 36,000 元。此外,預告期間勞工為了找新工作,每星期可請最多 2 日的謀職假,且工資照給。
②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雇主應於勞工離職的 10 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遣通報(天災等不可抗力則於離職後 3 日內)。
3 萬~15 萬元
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的罰鍰
來源: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68 條
③ 非自願離職證明與特休結算
雇主應發給載明「非自願離職」的服務證明書——這是你請領失業給付的門票。同時,特別休假未休完的日數應折發工資:未休日數 × 一日工資。年度途中離職者,特休按比例計算後結清。這筆和資遣費分開算,別漏了。
④ 資遣費:30 日內發給
30 日內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發給資遣費的期限
來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⑤ 失業給付與另外兩種就業促進津貼
帶著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符合條件(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有工作能力與意願、求職登記後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即可請領:
- 失業給付: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障者最長 9 個月);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或身障子女、父母者,每人加給 10%,最多加 20%。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領失業給付期間提早找到工作並再參加就保一定期間,可把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的 50% 一次領走——這是鼓勵你快點重返職場的設計,別忘了申請。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者參加全日制職訓,受訓期間每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有扶養最多加 20%),最長 6 個月;但不能與失業給付同時請領。
八、資遣費要繳稅嗎?退職所得的定額免稅
資遣費在稅法上屬於退職所得,不是一般薪資所得,享有「定額免稅」。115 年度(2026)一次領取的退職所得:
一次領金額 ≤ 20.6 萬 × 年資:全部免稅;20.6 萬 × 年資 ~ 41.4 萬 × 年資:超過部分半數課稅;超過 41.4 萬 × 年資:全額計入所得。
20.6 萬 × 年資
115 年度一次領退職所得的全額免稅門檻
來源:財政部 115 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公告
算例:年資 20 年、一次領取 600 萬。免稅門檻 = 20.6 萬 × 20 = 412 萬;半數課稅上界 = 41.4 萬 × 20 = 828 萬。600 萬落在 412 萬~828 萬之間,所以 412 萬免稅、超過的 188 萬按半數計,僅 94 萬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對絕大多數受僱者來說,一般年資的資遣費金額遠在免稅門檻內,領資遣費通常不會被課到稅。
想知道把資遣費的應稅部分併入後要繳多少稅?用「綜合所得稅試算」算算 →依 2026 級距、免稅額與扣除額,估算今年要繳多少所得稅。九、大量解僱:公司一次裁很多人時的額外保護
當公司一次資遣的人數達到門檻,會觸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雇主有更嚴格的義務:應於符合情形之日起 60 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與工會/勞工,並進行協商(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不在此限)。人數門檻依廠場規模:
| 廠場僱用人數 | 構成大量解僱(60 日內) |
|---|---|
| 未滿 30 人 | 解僱逾 10 人 |
| 30~199 人 | 逾 1/3 或單日逾 20 人 |
| 200~499 人 | 逾 1/4 或單日逾 50 人 |
| 500 人以上 | 逾 1/5 |
如果你是公司一波裁員的其中一人,記得確認雇主是否依法提前 60 日通報與協商;程序不合法時,勞工的談判與救濟空間都更大。
十、完整情境:小陳被資遣,每一筆錢算到底
小陳,月薪結構為本薪 42,000 + 固定職務津貼 3,000 + 伙食津貼 2,400,平均月工資約 47,400 元;2018 年到職(全為新制),到 2026 年被資遣時年資 8 年整;公司以「業務緊縮」(§11 第 2 款)資遣,當天通知請他立刻走、未預告。小陳該拿到:
- 資遣費:47,400 × 8 × 0.5 = 189,600 元。
- 代通知金:年資 8 年應預告 30 日,公司未預告 → 補 30 日工資約 47,400 元。
- 特休未休:假設今年還有 10 天特休未休 → 10 ×(47,400 ÷ 30)≈ 15,800 元。
- 非自願離職證明:要求公司開立(載明「業務緊縮」非自願)。
- 失業給付: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已達投保上限),每月 45,800 × 60% = 27,480 元,最長 6 個月;若小陳有扶養 1 名未成年子女,加給 10% → 每月約 30,228 元。
- 若小陳在領失業給付期間提早就業,還能再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尚未領金額的 50%)。
把前三項加起來,小陳離職當下應一次拿到 約 252,800 元(資遣費 + 代通知金 + 特休),之後再按月領失業給付。少對一項,就少幾萬塊。 這就是為什麼要逐項核對。
不確定自己的平均月薪與投保級距?先用「薪資計算機」抓出每月實領與投保基礎 →扣除勞保、健保、勞退與所得稅,算出每月實領金額。十一、雇主常見的 5 種違法/灰色手法(我們的觀點)
看過太多案例後,我們認為以下幾種是勞工最該提防的:
- 誘導簽「自願離職」:用「好聚好散」「方便你找下一份工作」當話術。一旦簽了,資遣費、失業給付全部歸零。這是對勞工最不利的操作,沒有之一。
- 低報平均工資:把薪資結構拆成低本薪 + 高獎金,資遣時只用本薪算。對策:用前 6 個月完整薪資明細,把經常性給與全部還原。
- 用「不能勝任」包裝:突擊式打考績、惡意調動到你做不來的職務,再以「不能勝任」資遣,規避安置與輔導程序。
- 口頭資遣、不給書面:只口頭通知、不發非自願離職證明,事後改口說是你自己要走的。對策:全程保留訊息、錄音、email 等書面證據。
- 用「協商合意」模糊處理:以「合意終止」名義給一個低於法定的金額,讓你誤以為這就是資遣費。簽字前務必確認金額是否達法定資遣費。
注意
被資遣時,公司遞來的任何文件,先看清楚「離職原因」欄位。只要寫著「自願」「個人因素」「合意」,在沒搞清楚後果前,不要簽名。
十二、被資遣後該做的事,與請求權時效
行動清單(建議離職後 48 小時內完成前 5 項):
- 確認離職原因為「非自願」,並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逐項結算: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休未休工資、未付加班費、約定獎金。
- 核對平均工資:調出前 6 個月薪資明細,確認經常性給與都有計入、無薪假期間有排除。
- 保留證據:資遣通知、對話紀錄、薪資單、出勤紀錄。
- 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啟動失業給付程序。
- 金額有爭議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可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勞動事件有調解前置、舉證減輕等對勞工較友善的設計)。
關於請求權時效,實務上有爭議:勞動部函釋採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但近年法院多傾向認為資遣費具工資補償性質、適用 5 年時效。我們的建議很務實:不要賭時效,離職後盡早主張,最遲別拖過 5 年。
十三、特殊身分的資遣,眉角不一樣
- 試用期:台灣無獨立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間仍適用勞基法,資遣一樣要依年資比例給資遣費與預告。
- 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合法定期契約,期滿終止原則上無資遣費;但若名為定期、實為不定期(工作具繼續性),可能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仍有資遣費。
- 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雇主)成立勞動契約,被資遣時由派遣公司負給付資遣費之責。
- 部分工時:同樣適用勞基法,資遣費依其平均工資與年資比例計算。
十四、破解 3 個常見迷思
- 迷思一:「公司虧損就可以不給資遣費。」 錯。虧損屬於勞基法第 11 條的合法資遣事由,但正因為是「資遣」,反而必須給資遣費。不給才是違法。
- 迷思二:「年資沒滿一年就沒有資遣費。」 錯。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新制算到日、舊制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 迷思三:「資遣費和退休金可以一起領。」 錯。同一段年資兩者擇一。但勞退新制個人專戶裡雇主每月提繳的 6%,是另一筆退休金,與資遣費互不影響。
十五、被資遣當下的 5 個協商重點(實務觀點)
被資遣不是只能默默接受,談判空間往往比你想的大。我們的實務建議:
- 先判斷事由站不站得住腳:如果雇主用的是「不能勝任」「業務緊縮」但拿不出證據、沒走安置與輔導程序,這個資遣本身就有瑕疵——你的籌碼在這裡。事由越站不住,你越有條件要求加碼或回復僱用。
- 平均工資的基準先談定:在簽任何結算單前,先用前 6 個月完整薪資明細算出你認定的平均工資,並要求公司以此為準。這一步決定後面每一筆(資遣費、代通知金、特休)的基數。
- 死守「資遣」二字:公司若提「合意終止」「優退」,先問清楚:離職原因會不會寫「非自願」?能不能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直接決定你能不能領 6 個月失業給付(可能是好幾十萬)。
- 善用免費的勞資爭議調解:金額談不攏,不必馬上花錢打官司。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免費、有公權力介入、成立後具執行力,是 CP 值最高的一步。
- 當場不簽、要求書面:被通知資遣的當下,情緒與資訊都不對等。可以說「我需要時間確認金額」,把文件帶回家逐項核對,別在「離職原因」欄位含糊簽名。
實務眉角
談判的本質是資訊不對等。雇主賭的是「你不懂法、不敢爭」。當你能清楚說出「我新制年資 X 年、平均工資 Y、依法資遣費應為 Z,且依第 16 條應預告 30 日」,對方的態度通常會立刻不一樣。
十六、失業給付怎麼申請?逐步流程與所需文件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失業給付的流程其實不難,重點是「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備齊文件:非自願離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國民身分證、本人名下金融機構存摺、印章。
- 求職登記 + 失業給付申請:到任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填寫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等待推介或安排職訓: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若就服機構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即完成失業認定。
- 核付:經審查符合資格後,由勞保局按月核發失業給付(離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 按時辦理失業再認定:每個月要回就服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證明你仍在積極尋職(通常需提供求職紀錄),才能繼續請領。
- 注意請領期限:應自離職退保之翌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過期就領不到。
注意
失業給付不是「自動入帳」。沒有每月回去做失業再認定、沒有積極尋職紀錄,給付會中斷。把它當成一份「找工作的兼職」來經營,才領得完整。
十七、第 11 條五款,雇主最常踩的雷與你的反制
資遣事由聽起來都很正當,但魔鬼在細節。逐款看雇主常見的操作與你的反制:
- 歇業/轉讓:若公司只是「換個招牌」實際營運照舊(同一批人、同一地點、同一業務),可能構成「假歇業真資遣」,年資與權益應延續。反制:保留營運未中斷的證據。
- 虧損/業務緊縮:雇主須證明是「持續性、整體性」的虧損或縮編,不能某部門賺錢卻拿全公司一時數字當藉口。反制:要求看具體財報依據,留意是否只針對特定人。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須是真正無法營運逾一個月,臨時減量不算。
- 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這款的關鍵是「安置義務」。雇主導入自動化或裁撤部門,必須先評估有無其他合適職缺可調任,不能跳過安置直接資遣。反制:詢問公司是否有其他職缺、是否評估過調任。
- 不能勝任工作: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先有具體、客觀的績效標準,給過明確的改善期與輔導,仍無法達標才能資遣。反制:檢視公司有沒有走過 PIP(績效改善計畫)、考核是否突擊且主觀。
注意
只要雇主拿不出「已盡安置/輔導義務」的證據,第 4、5 款的資遣在訴訟上很容易被認定違法。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公司寧可用「優退」加碼換你簽合意終止——因為他們知道硬資遣不一定贏。
十八、資遣 vs 優退(優惠離職方案):哪個划算?
公司大規模調整時常推「優退/優離方案」,金額通常高於法定資遣費(用加碼換你好聚好散)。但別只看金額,要看三件事:
- 是否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如果優退要求你簽「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且拋棄一切請求權」,你可能因此領不到失業給付。把失業給付(最多 6 個月 × 投保薪資 60%)折算進去再比較。
- 是否要求拋棄其他請求權:有些優退協議會要你一併拋棄加班費、特休、職災等請求。簽前確認你沒有其他未結清的權利被一起放棄。
- 動手算總帳:把「優退金額」對比「法定資遣費 + 6 個月失業給付 + 特休結算」。有時候加碼的優退,扣掉失業給付的損失後,反而不見得比較高。
實務眉角
判斷原則:優退金額 > 法定資遣費 + 你會損失的失業給付,且仍能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是真的划算。否則「優退」只是包裝得比較好看的少領。
十九、公司倒閉、老闆落跑,資遣費領不到怎麼辦?
如果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根本沒錢付資遣費,難道就認賠?不是。台灣有《勞動基準法》設立的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勞保局代為墊付,再向雇主追償。墊償範圍涵蓋三項:
- 雇主積欠的工資(離職前 6 個月內為限)。
- 雇主未付的退休金。
- 雇主未付的資遣費。
其中退休金與資遣費合計,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最高 6 個月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付的退休金+資遣費上限(平均工資)
來源:勞動基準法、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申請要件是「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確實積欠」。勞工備齊離職證明、積欠金額證明等文件,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勞保局先付給勞工,之後再向雇主追償。這筆基金是雇主每月按薪資總額一定比率提繳累積而成,等於你早就先繳了保險,公司倒了別忘了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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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開始拖欠薪資、傳出財務危機時,就要提早保留出勤與薪資證據、確認自己的年資與平均工資。等到真的倒閉再臨時翻找,往往來不及。
二十、中高齡、職災勞工的特別保護,與資遣費能不能分期
中高齡(45 歲以上)被資遣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45 歲以上的中高齡者在就業上有額外協助:職務再設計、創業貸款利息補貼、雇主繼續僱用或僱用失業中高齡者的獎助等。失業給付的請領期間,中高齡(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也從最長 6 個月延長為最長 9 個月。被資遣的中高齡勞工,記得善用就業服務站的中高齡專案資源。
職災勞工被資遣
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 13 條本文)。即使醫療終止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職災勞工也享有補償與復工協助等保障。若雇主強行於職災醫療期間資遣,該終止行為可能無效。職災與資遣交織時,務必諮詢專業,別輕易接受資遣條件。
資遣費可以分期給嗎?
原則上,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一次發給。雇主若想分期,須經勞工同意;勞工不同意時,雇主仍應一次給足,不能單方面分期。實務上,財務困難的公司會提出分期方案,你可以評估後選擇接受或主張一次給付——但白紙黑字寫清楚金額與期限,並保留協議。
注意
任何「分期」「打折」「延後給付」的提議,都應以書面記錄,並註明這是雙方協商結果、不影響你其餘權利。口頭承諾在爭議時幾乎沒有效力。
二十一、四個真實情境案例解析
把前面的規則套進實際情境,你會更清楚怎麼判斷與反制。以下案例均為常見爭議的綜合說明。
案例一:公司虧損資遣,卻只用本薪算資遣費
阿明月薪結構為本薪 35,000 + 績效獎金(每月固定 8,000)+ 伙食津貼 2,400。公司以虧損資遣,資遣費只用本薪 35,000 當平均工資計算。
分析:績效獎金若是每月固定、與工作有對價關係,具「經常性」,應計入平均工資;伙食津貼多數情形也算工資。阿明的平均工資應接近 45,000 以上,而非 35,000。結論:阿明可主張以含經常性給與的平均工資重算,差額不小,必要時申請調解。
案例二:主管當天口頭叫我走,沒預告也沒證明
小芳被主管以「態度不佳」為由,當天口頭通知離職,沒有預告、沒有資遣費、不發離職證明。
分析:「態度不佳」若未達勞基法第 12 條的懲戒解僱要件(如重大侮辱、曠職),就不能不經預告、不給資遣費地解僱。若實為資遣,雇主須給資遣費、依年資預告(未預告補代通知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辦資遣通報。結論:小芳可主張違法解僱/資遣,要求資遣費、代通知金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保留口頭通知的對話證據。
案例三:公司請我簽「自願離職」,多給一個月
公司提出:簽自願離職書,額外多給一個月薪水當「慰問金」。年資 5 年、月投保薪資 40,000。
分析:簽自願離職 → 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 領不到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潛在金額為 40,000 × 60% × 最長 6 個月 = 最高約 144,000 元,遠高於「多給的一個月」40,000。結論:除非公司加碼的金額高於「法定資遣費 + 會損失的失業給付」,否則簽自願離職多半是少領。
案例四:育嬰留停結束,公司說沒缺額要資遣
美玲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公司以「職位已遞補、無缺額」為由要資遣她。
分析: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受僱者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應使其復職,除非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以「沒缺額」搪塞、未盡安置義務即資遣,可能構成違法。結論:美玲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主張回復原職或依法處理,而非默默接受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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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案例的共同點:雇主賭你不懂規則。 當你能指出「平均工資該含什麼、解僱要件成不成立、簽哪種文件會損失什麼」,談判的天平就會往你這邊傾斜。
二十二、資遣費速查重點表
把全文最關鍵的數字與規則濃縮成一張表,存起來隨時對照:
| 項目 | 重點 |
|---|---|
| 新制資遣費 | 每滿一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上限 6 個月 |
| 舊制資遣費 | 每滿一年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無上限 |
| 適用制度 | 2005/7/1 後到職一律新制;之前到職可能有舊制年資 |
| 平均工資 | 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30;含本薪、固定津貼、全勤、加班費、經常性績效獎金;年終/三節獎金多不算 |
| 預告期 | 滿 3 月~未滿 1 年:10 日;1~未滿 3 年:20 日;滿 3 年:30 日;未預告須給代通知金 |
| 資遣通報 | 雇主應於離職 10 日前通報,違者罰 3 萬~15 萬 |
| 資遣費發放 |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一次給付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雇主應發給,是領失業給付的門票 |
| 失業給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中高齡/身障 9 個月);扶養每人加 10%、最多加 20% |
| 退職所得免稅 | 115 年度一次領 ≤ 20.6 萬 × 年資全免 |
| 公司倒閉 | 可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資遣費+退休金墊付上限 6 個月平均工資 |
| 請求權時效 | 函釋 15 年、法院近年多採 5 年;建議盡早主張 |
| 不要做的事 | 不簽「自願離職」、不當場簽不確定的文件、不漏算經常性給與 |
把這張表配上文中的「資遣費計算機」,你就能在被通知資遣的當下,立刻心算出自己該拿多少、該要哪些文件。
結語
資遣費的規則其實不複雜,複雜的是雇主在「平均工資怎麼算、離職原因怎麼寫、程序要不要走完」這些環節上的操作空間。記住三個數字就抓住八成重點:新制每年 0.5 個月(上限 6)、舊制每年 1 個月(無上限)、資遣費 30 日內發給。剩下的,就是拿你的薪資明細,一項一項對清楚。被資遣不可怕,少領才可惜。
常見問題
資遣費要繳所得稅嗎?
資遣費屬於「退職所得」,有定額免稅。115 年度(2026)一次領取時,金額在「20.6 萬 × 服務年資」以內全部免稅,超過部分才半數或全額計入所得。一般受僱者領到的資遣費多在免稅範圍內,金額較高者才需留意。
被資遣時,特休未休、加班費、年終獎金可以一起請求嗎?
可以。資遣費是獨立的一筆,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付加班費、約定的獎金分別計算,雇主都應一併結清。特休未休的日數應折發工資,這是法定權利,不因被資遣而消滅。
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簽了會怎樣?
簽自願離職等於放棄資遣費與失業給付。自願離職在法律上是勞工主動終止契約,雇主無須給資遣費,你也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被資遣時不要在離職原因為『自願』的文件上簽名。
試用期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台灣法律沒有獨立的『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間仍適用勞基法。只要工作滿一定期間且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等經濟性事由終止契約,就須依年資比例給付資遣費與預告,未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雇主沒給資遣費或沒做資遣通報,我可以怎麼辦?
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檢具事證申訴。雇主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可處罰鍰;未於 10 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可處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元罰鍰。調解不成可依勞動事件法提起訴訟。
資遣費請求權有期限嗎?
有,且實務上有爭議。勞動部函釋採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但近年法院多傾向認為資遣費具工資補償性質、適用 5 年時效。為保險起見,建議離職後盡早主張,不要拖過 5 年。
資遣費和退休金可以同時領嗎?
不行,同一段年資兩者擇一。但勞退新制個人專戶裡雇主每月提繳的 6%,是另一筆退休金,與資遣費無關,年滿請領條件時仍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