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怎麼買?2026 拍次減價、點交、7 天繳款與稅費全攻略
先算再看:法拍屋出價試算 →本文目錄(12 個段落)
「法拍屋打 6 折」是最常被轉傳的說法,也是最容易讓新手賠錢的一句話。打折是真的:法律讓每次流標都能降價,第三拍的底價可以低到第一拍的六成多。但這個折扣不是送的,它對應的是一般買賣裡你理所當然享有、在法拍卻全部拿掉的保障:不能好好看屋、不能議價、不能退貨、7 天內要拿出全款,連房子裡住著誰都可能要你自己處理。
這篇的立場是:法拍屋值不值得買,要先把「折扣」換算成「風險成本」再比較。 我們把強制執行法、司法院的執行注意事項與 FAQ、契稅條例、土地稅法和央行最新信用管制逐條對照過,整理成一條從「查公告」到「拿鑰匙」的完整路線,並把每個環節會多花的錢、會卡住的時間標出來。看完你應該能判斷:哪種物件適合自己標、哪種該直接跳過。
一、法拍屋從哪來?四種拍賣管道的差別
「法拍屋」是俗稱,泛指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公開拍賣的不動產。最常見的情境是屋主繳不出房貸,銀行拿著抵押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鑑價、拍賣,用拍賣價款清償債務。依主辦單位不同,市面上有四種:
| 管道 | 主辦 | 法源 | 會不會點交 |
|---|---|---|---|
| 法院拍賣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強制執行法 | 依公告,分點交/不點交 |
| 金拍屋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法院委託、監督)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依強制執行法辦理 | 依公告,同法院 |
| 行政執行署拍賣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 | 依公告 |
| 公正第三人拍賣 | 主管機關認可的公正第三人 |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 法院不點交,占有人不交屋要自己提訴訟(第 29 條) |
前三種的程序骨架相同,都走強制執行法;第四種不經法院,風險結構不同,下文談的主要是法院系統。坊間還有「銀拍屋」的說法,指銀行承受法拍屋後再自行出售,這不是法律用語,條件依銀行個別規定,不能套用本文的拍次規則。
提示
查詢管道:法院案件到司法院「法拍屋公告查詢系統」,可依 22 所地院、拍別、點交與否、是否通訊投標篩選;行政執行署有自己的不動產拍賣公告頁;金拍屋要到台灣金服官網查。拍賣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 84 條必須刊登在法院網站,所以官方系統一定查得到,不需要付費看「內線物件」。
二、拍次與底價:每次最多減 20%,不是一定減 20%
法院拍賣的順序與底價規則如下:
- 1第一拍:法院請鑑定人估價,核定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公告到拍賣日至少 14 天。
- 2第二拍(法條稱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一拍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到場債權人可聲明承受;沒人承受就再拍,底價酌減,不得逾 20%(第 91 條)。
- 3第三拍(第二次減價拍賣):再從第二拍底價酌減,不得逾 20%(第 92 條)。再行拍賣的公告期間為 10 到 30 天。
- 4應買公告(俗稱特拍):第三拍仍流標、債權人也不承受,法院在 10 日內公告,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用第三拍的條件表示應買(第 95 條第 1 項)。
- 53 個月內無人應買:債權人可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沒聲請的,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第 95 條第 2 項)。
64%
第三拍底價的下限:第一拍底價 × 0.8 × 0.8。實際減幅由法官依當地經濟狀況決定,不一定每次都減滿 20%
來源:強制執行法第 91、92 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2 點
有兩個細節常被忽略,會直接影響「要不要等下一拍」的判斷:
- 減 20% 是上限,不是慣例。 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52 點寫明執行法官應斟酌當地經濟狀況減少適當金額,「不宜一律減少原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拿到第二拍公告,先算實際減了幾 %,不要用 0.8 去推。
- 每一拍債權人都能承受。 流標時到場的債權人可以按該次底價承受,所以「等第三拍撿便宜」可能等到的是銀行自己把房子收走。應買公告期間若房價已上漲、債權人或債務人反對,法院也應不准應買(注意事項第 54 點)。
第一拍的底價是鑑價,不是市價。鑑價可能接近、也可能明顯低於或高於同區實價登錄,所以「第三拍=市價六四折」是錯誤換算。正確做法是自己去內政部實價登錄查同社區、同屋齡近一年的成交,用那個數字當基準,再看各拍底價落在哪裡。
實際拍次也不一定照教科書走。我們 2026 年 10 月追蹤台灣金服中區的一件北區公寓,開標紀錄上建物底價是 250 萬(第 1 拍,8/5)、200 萬(第 2 拍,9/2)、200 萬(第 2 拍,9/30)、160 萬(第 3 拍,10/28):同一個拍次開了兩次、底價沒動,公告沒有說明原因。所以判斷「下一拍會降多少、什麼時候開」,要看該案自己的開標紀錄,不要只用 0.8 推算日期與價格。
市場面的參考:住商機構 2023 年整理內政部資料,六都法拍成交均價約為實價登錄均價的 53%(台中)到 92%(台北)。但這是全區均價比,沒有控制屋齡、坪數與持分,台中、高雄比例低,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法拍物件偏老、偏小或是持分,不代表同一間房能打五折。量的方面,內政部統計 2025 全年建物拍賣移轉只有 3,228 棟,是 2003 年以來新低(2003 年為 57,899 棟);2026 年第一季住宅拍賣移轉 539 棟、年增 18.46%,開始回升。物件少,好標的自然競爭激烈。
三、投標與繳款:保證金、7 天期限與違約代價
怎麼投標
法院拍賣多採投標制:把投標書與保證金密封,投入法院的標匭(現場投標),或依公告用雙掛號寄達(通訊投標)。開標時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出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最高價相同時當場加價,都不加價就抽籤(強制執行法第 85~90 條)。委託代理人投標要附特別代理權委任狀。
10%~30%
司法院建議的保證金區間(以拍賣最低價額計),有圍標之虞可再提高;坊間常說的『底價兩成』只是常見設定,以公告為準
來源: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點
這裡我們自己也算錯過一次。整理這篇時,我們原本照坊間說法用「底價兩成」估保證金;後來實際讀了 2026 年 10 月的 11 份台中地院與台灣金服中部分公司公告,保證金全部是底價的 30%,也就是司法院建議區間的上限(詳見台中法拍屋怎麼找)。底價 480 萬的物件,20% 是 96 萬、30% 是 144 萬,差了 48 萬的現金。準備資金時請以 30% 估,拿到公告再照實際數字調整。
現場投標可用現金、銀行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繳保證金;通訊投標的保證金要和投標書一起密封寄出,逾期寄達無效、寄出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沒得標的保證金當場或事後發還。
得標後的 7 天
這是法拍和一般買賣最大的差別:
注意
得標後通常 7 天內要繳清全部價金,而且不能延期。 繳款期限寫在拍賣公告上(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司法院注意事項建議定為 7 日,並明定拍定後不得延展。司法院 FAQ 的說法是「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有優先承買權人或通訊投標未到場的,從收到通知起算。
沒繳的後果比沒收保證金更重:法院會再拍賣、你不能再應買,再拍賣價較低的差額和再拍賣費用都由你負擔,先從保證金扣,扣不夠的法院可以直接對你強制執行(第 68 條之 2)。換句話說,最壞情況的損失沒有上限,不是「頂多丟保證金」。
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第 97 條),你從領得證書那天起取得所有權(第 98 條),原有的抵押權因拍賣消滅。之後要在 1 個月內持證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移轉登記,逾期每月罰登記費 1 倍、最高 20 倍(土地法第 73 條)。
四、法拍屋貸款:繳款時還不能設定抵押
資金卡關的原因在時間順序:先繳清全款 → 法院才發權利移轉證書 → 有證書才能辦抵押權設定 → 銀行才能用房貸撥款。 7 天的繳款期限落在這條鏈的最前面,所以一般房貸流程根本來不及。
實務解法是銀行的「法拍代墊」:銀行先以信用方式把款項撥給法院,等過戶並設定抵押後再轉為房貸。第一銀行 2019 年對外說明提供 8 成代墊;業者文章描述代墊期約 2~3 個月、利率高於一般房貸,各銀行條件不一,一定要在投標前就和銀行談好,拿到書面核准再出手。
轉成房貸後,跟一般購屋一樣受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約束。央行 2026 年 9 月 18 日生效的最新規定:
| 借款人狀況 | 貸款成數上限 | 寬限期 |
|---|---|---|
| 名下無房貸但已有房屋 | 依銀行規定 | 無 |
| 已有 1 戶房貸(購買第 2 戶) | 7 成 | 無 |
| 已有 2 戶以上房貸 | 3 成 | 無 |
| 高價住宅(台北市 7,000 萬、新北市 6,000 萬、其他 4,000 萬以上) | 3 成 | 無 |
|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 | 3 成 | 無 |
央行規定以「建物權狀含住字的住宅」來定義,沒有區分取得方式,所以法拍取得的住宅同樣適用(這是依條文的推論,央行未針對法拍另訂說明)。代墊階段是否受成數限制,各銀行做法不同,以銀行核貸為準。另外,銀行對法拍物件的鑑價可能比拍定價保守,自備款要抓寬一點,可以先用頭期款試算把「拍定價 − 可貸金額」算出來。
先算自備款:用「頭期款試算」看拍定價扣掉可貸金額後,你手上要準備多少現金 →輸入房價與貸款成數,算出頭期款、估價差、仲介費、過戶稅費、裝潢與預備金總共要準備多少,存款要存幾年,以及用現有存款最多能買多少錢的房子。五、點交與不點交:看「查封時」誰住在裡面
能不能由法院幫你交屋,判斷時點是查封當時的占有狀態(注意事項第 57 點):
- 會點交:債務人自己占有,或查封後才由第三人占有(例如查封後才租出去、才搬進去的親友)。法院應解除占有、點交給你,必要時請警察協助;點交後原占有人又占回去的,可以聲請再點交(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
- 不點交:查封前就有第三人有權占有,最典型是查封前已交付的租約。依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租約隨同移轉給你(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你變成房東,要等租約到期或自己提民事訴訟。
提示
「買賣不破租賃」有兩個例外,可能讓看似不點交的物件出現轉機:① 未經公證、期限超過 5 年或不定期限的租約,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② 抵押權設定之後才成立、影響抵押權的租約,法院可以除去後再拍賣(第 98 條第 2 項但書、民法第 866 條)。查封後才訂的租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第 51 條)。注意事項也要求法院查封時就影印租約附卷,防止事後偽造長期租約阻撓點交。
不點交的真正成本不只是律師費,而是時間。法律沒有規定點交要在多久內完成;法務部法律專欄舉過一個板橋案例,從查封到第一次點交超過兩年,第一次點交還因債務人抗拒失敗,四個月後才第二次點交成功。這還是「會點交」的案件。不點交物件要自己起訴、勝訴、再聲請執行,資金被卡住的期間幾乎無法預估,所以價格再低也只適合有法律資源、資金能長期閒置的人。
公告中常見的不點交原因還包括第三人無償使用、共有持分(只拍賣其中一人的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仍在使用)。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43 點要求公告不得只寫「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必須寫明原因,所以讀懂公告上的不點交原因,就是在評估自己要打什麼官司。
但實際公告不一定照這條寫。我們 2026 年 10 月讀到的台中公告,不點交的寫法有三種:
- 寫明原因:「本件建物經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於 13 樓之 1,現出租予王○勳……標的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這是注意事項期待的寫法,你知道要面對的是一份租約。
- 只寫不明:一件台灣金服受託的案件寫「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占有使用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正好是注意事項說不該出現的句型。遇到這種公告,等於連要打什麼官司都不知道。
- 部分點交:一件潭子公寓主建物「拍定後點交」,同一案的停車位卻「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只看列表上的「點交」兩個字,會漏掉車位這一塊。
所以列表上的「點交/不點交」只能當初篩,最後一定要打開公告附表,逐行看「使用情形」與「備註」。
六、法拍屋稅費:買方要付的、前屋主留下的
和一般買賣相比,法拍屋買方的稅費結構其實比較單純,但有兩個陷阱:契稅沒人提醒你報,土增稅可能要你先墊。
| 項目 | 誰負擔 | 怎麼算/期限 | 依據 |
|---|---|---|---|
| 契稅 | 拍定人 | 從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 30 日內自行申報,契價 × 6%;拍定價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按拍定價算。逾期每 3 日加徵 1% 怠報金,最高 15,000 元 | 契稅條例第 11、13、16、24 條 |
| 土地增值稅 | 原屋主(法院從價款代扣) | 移轉現值以拍定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拍定價較低時以拍定價為準。拍定價不足扣繳時,拍定人要先代繳差額,法院才發權利移轉證書 | 土地稅法第 30、51 條 |
| 前手欠繳房屋稅、地價稅 | 原屋主 | 優先從拍賣價款受償,分配不到的向原屋主追繳 |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 |
| 登記費、書狀費 | 拍定人 | 申報地價/契價 × 千分之一,書狀每張 80 元;1 個月內申請 | 土地法第 73、76 條 |
| 印花稅 | 通常免 | 法拍登記不需買賣公契,權利移轉證書屬法院文書(推論,財政部專文未查到) | 印花稅法 |
| 前手欠繳管理費 | 法律上通說不需承擔 | 高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繼受的是規約地位,不是前手債務;但司法院提醒得標後要自己處理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 |
實務眉角
當期房屋稅、地價稅看基準日:房屋稅以每年 2 月末日、地價稅以 8 月 31 日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拍定後若在基準日前完成登記,該期全期稅額由你繳,預算要先留。房屋稅的稅率與自住條件,可以看房屋稅怎麼算;一般買賣的完整稅費對照,見買房賣房要繳哪些稅費。
日後出售的房地合一稅:法拍屋的取得日是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4 點),持有期間從這天算起。持有 2 年內賣出稅率 45%、2~5 年 35%,想「法拍低接、短期轉手」的人要先把這筆算進去,詳見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打算日後轉手?用「房地合一稅試算」先算持有 2 年內與 5 年後出售的稅差 →輸入售價、成本與持有期間,估算賣房要繳的房地合一稅,含自住優惠。七、五大風險:法拍的折扣在補償什麼
把法拍和一般買賣並排比,就能看出折扣在補償哪些東西。每一項風險,都是一般買賣中賣方或仲介替你承擔、在法拍改由你自己吞下的:
1. 沒有瑕疵擔保。 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漏水、壁癌、管線老舊、結構問題,得標後都是你的,不能解約、不能減價。
2. 看不到屋內。 公告「定有察看日時」才能察看(第 81 條第 2 項第 8 款),多數物件只能從外觀、社區與鄰居打聽判斷。
3. 凶宅、海砂屋只揭露「查到的」。 2014 年修法後,查封筆錄與拍賣公告必須記載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第 77、81 條)。但條文限於「調查所得」,法院沒查到的不會出現在公告上,事後發現也沒有瑕疵擔保可主張。
實際上「調查所得」長什麼樣子?我們 2026 年 10 月讀的台中公告有三種寫法:潭子一件寫「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均不明」;北屯一件寫「據債務人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惟是否有上開瑕疵,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太平一件則是「據債務人前婆婆稱建物無海砂屋……」。三種都不是法院查證過的結論,只是記錄誰說了什麼。換句話說,公告沒寫凶宅,不等於不是凶宅。
4. 占用與點交期程不可控。 會點交的案件,遇到債務人抗拒也可能拖上數月;不點交的要自己打官司。
5. 違建與增建。 內政部函釋:經拍賣取得的區分所有權人若非違法行為人,不應裁罰,但有實際管領力的,可能被要求限期改善(台內營字第 0990801544 號)。頂加、陽台外推等增建部分的權利範圍,投標前要看清楚公告與謄本。
代標業者:收費與要問清楚的事
不想自己跑流程的人會找代標業者。收費沒有官方或公會標準,業者自述常見為得標價的 2%~4%(點交)、4%~6% 以上(不點交),另計代書費、搬遷補償與代墊利息。簽約前至少問清楚:收費基準是得標價還是底價、流標要不要收作業費、代墊款以誰的名義、利率多少、點交失敗誰負責後續。代理投標要有合法委任,法院會審查委任狀。台灣金服的拍賣公告更明定:「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指派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為之」,找代標前先請對方出示經紀業登記與經紀人員證號,到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查詢系統核對。
八、試算:一間第二拍物件的真實總成本
假設一間會點交的公寓,第一拍底價 1,000 萬元流標,第二拍底價減為 800 萬元,你以 850 萬元得標。房屋評定現值 90 萬元、無土增稅不足額問題。同社區實價登錄近期成交約 1,100 萬元。
| 項目 | 金額(萬元) | 說明 |
|---|---|---|
| 拍定價 | 850 | 7 天內繳清 |
| 契稅 | 5.4 | 90 萬 × 6%(評定現值低於拍定價,按評定現值) |
| 登記費、書狀費、代書 | 約 2 | 依申報地價與契價千分之一,加代書費(行情不一) |
| 代墊利息 | 約 6 | 假設代墊 680 萬、年利率 4%、2.5 個月,實際依銀行報價 |
| 搬遷補償/清運 | 約 10 | 視占有人狀況,可能為 0 也可能更高 |
| 修繕 | 約 60 | 沒看過屋內,抓保守預算 |
| 合計 | 約 933 | 約為實價登錄行情的 85% |
帳面上「打 77 折」(850 ÷ 1,100),算完隱性成本只剩約 85 折,而且這是一切順利的版本:沒有凶宅、沒有違建、點交一次成功、修繕沒有爆表。若同樣的房子在一般市場能談到 1,000 萬,法拍省下的 70 萬,就是你為上面五大風險收的「保費」。值不值得,取決於你有沒有能力降低那些風險,例如懂看謄本、有熟識的工班、資金能撐過點交期。
用「法拍屋出價試算」填入你的底價、出價與行情,算出真實總成本與出價上限 →輸入底價、拍次、出價與實價登錄行情,算出保證金、得標 7 天內要補多少、契稅與代墊利息,以及總成本占行情幾成、最高可以出到多少。九、投標前檢查清單
- 公告看完了嗎?拍別、底價、保證金、繳款期限、點交與否及不點交原因、有無優先承買權人。
- 查過土地與建物謄本嗎?確認權利範圍是全部還是持分、有無其他限制登記。
- 查封筆錄有記載海砂屋、輻射屋、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嗎?自己再去現場問管理員與鄰居。
- 用實價登錄查過同社區、同屋齡近一年成交價,算出自己的出價上限了嗎?
- 銀行代墊已書面核准了嗎?成數、利率、代墊期、轉房貸條件,以及央行成數限制(第 2 戶 7 成、第 3 戶 3 成)。
- 7 天內能拿出「拍定價 − 代墊金額」的現金嗎?
- 預留契稅、登記費、可能的土增稅差額、搬遷補償、修繕與當期房屋稅地價稅了嗎?
- 打聽過前手欠繳的管理費、水電瓦斯費嗎?
- 領到權利移轉證書後,30 日內申報契稅、1 個月內辦移轉登記,排進行事曆了嗎?
法拍屋不是「便宜的房子」,而是「把風險定價後賣給你的房子」。折扣有多大、值不值得,答案不在底價,在你能把多少風險轉成可控成本。先用實價登錄定錨、用代墊核准書確認資金、用公告與謄本把點交和瑕疵風險看清楚,三件事都過關,再決定要出多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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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法拍屋第一拍、第二拍、第三拍差多少?可以等到第三拍再買嗎?
第一拍底價是法院依鑑定人估價核定的價格(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流標後第二拍(法條稱第一次減價拍賣)最多減 20%,第三拍(第二次減價拍賣)再從第二拍底價最多減 20%,所以第三拍底價至少是第一拍的 64%。但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52 點明講法官『不宜一律減少百分之二十』,實際減幅看公告。等第三拍的代價是:好物件常在前兩拍就被標走,而且每一拍債權人都可以聲明承受,不一定會輪到你。
法拍屋得標後多久要繳錢?可以延期嗎?
繳款期限是拍賣公告的法定記載事項,司法院注意事項建議定為 7 日,司法院 FAQ 也寫明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且拍定後不得延展。逾期沒繳,法院會再拍賣,原得標人不能再應買;再拍賣價較低時,差額和費用由原得標人負擔,先從保證金扣,不夠的法院可以對他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68 條之 2)。
法拍屋可以貸款嗎?為什麼要代墊?
可以貸,但時間對不上。得標後 7 天內要繳清全款,法院要等你繳足價金後才發權利移轉證書,沒有證書就沒辦法辦抵押權設定,銀行無法用一般房貸撥款。實務做法是銀行先用信用方式代墊給法院,過戶後再轉成房貸(例如第一銀行 2019 年說明提供 8 成代墊款)。轉成房貸後一樣受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約束:2026 年 9 月 18 日起自然人第 2 戶上限 7 成、第 3 戶以上與高價住宅 3 成。
法拍屋的點交和不點交差在哪?不點交的可以買嗎?
點交是法院幫你把房子從占有人手上交出來。債務人自己住、或查封後才有人搬進去的,法院應點交,必要時請警察協助(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查封前就有第三人有權占有(例如查封前已交付的租約),法院不負點交責任,公告必須寫明不點交原因,你要自己提民事訴訟排除占有,時間與律師費都不可預期。不點交物件通常價格更低,但只適合有法律資源、能等的人。
買法拍屋要繳哪些稅?前屋主欠的稅要我付嗎?
買方要自己申報契稅:從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稅率 6%,拍定價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按拍定價算。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原屋主,法院從價款代扣,但若拍定價不足扣繳,拍定人要先代繳差額才拿得到權利移轉證書(土地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前屋主欠的房屋稅、地價稅優先從拍賣價款受償,分配不到的由稽徵機關向原屋主追繳,不向拍定人要。另有地政登記費(千分之一)與書狀費。
前屋主欠的大樓管理費,法拍買受人要繳嗎?
法律上通說認為不用。台灣高等法院 89 年法律座談會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的『繼受』是繼受規約上的地位,不是繼受前手的債務。但司法院 FAQ 也提醒,投標前應自行調查積欠的管理費、水電瓦斯費,得標後相關事務要自己處理,法院不會代辦。實務上與管委會的協商成本,建議投標前先打聽清楚並列入預算。
法拍屋是凶宅或海砂屋怎麼辦?可以退嗎?
不能退。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動產準用。2014 年修法後,法院查封筆錄與拍賣公告必須記載『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但只限法院查得到的,沒查到的不會寫。所以投標前要自己到現場問管理員、鄰居,並查公開資訊。
法拍屋、金拍屋、行政執行署拍賣有什麼不同?
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金拍屋是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辦理,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程序同樣依強制執行法、受法院監督。行政執行署拍賣處理的是欠稅、罰鍰等公法債務,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另有一種『公正第三人拍賣』不經法院,占有人不交屋時法院不點交,買受人要自己打官司,風險結構不同。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 68-2、69、80、81、91、92、95、97~99 條)
- 司法院主管法規: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46、47、52、57 點)
- 司法院:法拍屋購買指南
- 司法院 FAQ: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 司法院 FAQ:投標前應自行調查積欠管理費、水電瓦斯費
- 司法院法拍屋公告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不動產拍賣公告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金拍屋)
- 全國法規資料庫:契稅條例(第 11、13、16、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稅法第 51 條(拍定人代繳土增稅差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法拍屋契稅須由得標人自行申報(宜蘭縣財政稅務局)
- 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5 年 9 月 18 日生效)
- 法務部法律專欄:法拍屋不點交,買受人要自行訴訟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